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备课讲稿

发布时间:2023-12-30 11:31: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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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
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7367f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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