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7]10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5.30
【实施日期】199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
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06号 1997年5月3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建设的规定》(国税信函[1997]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建设
办税服务厅应本着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讲究实用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既要考虑征管信息集约化处理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一般一个税务分局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也可多个分局合设一个办税服务厅。
(一)办税服务厅是办税服务场所,一般应建在税源比较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带,应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以及配套的停车场所等便利条件。办税服务厅一般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二)办税服务厅要根据本地纳税户数的多少或业务量的大小等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农村办税服务厅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县城关和城市市区办税服务厅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计算机的应用、服务器的配备和网络安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4号和省局皖国税计[1996]523号以及皖国税函[1997]1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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