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资委领导

发布时间:2014-08-15 11:22: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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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资委领导:

本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在近几年里已经多次向市上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是都没被重视,只是往公交集团一转了事,而兰州公交集团虽然承认让我们内退存在过错,我们的诉求合理,但总是以 “企业比较困难,你们的退休工资还可以”为理由而对我们反映的问题推诿、拖延,至今不予解决。是不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待上访群众都实行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原则?我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多次反映问题,一直不予解决,到底是什么原因?假如有一天上百人堵住公交集团及其各分公司的大门,导致几千台公交车不能出场,兰州市多条公交线路瘫痪,数十万市民无车可坐,无法上班,兰州市交通秩序和社会生活大乱,市长热线和新闻媒体的电话被打爆,继而百十人集体赴北京上访,是不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以后,我们的问题才能得重视,才能得到到解决?今天我们再次将问题反映上去,请再不要象以往那样推诿拖延,而是认真解决问题,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怕流血,不怕被抓,不怕坐牢,哪怕十年,二十年,只要我们活着,誓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强烈要求调查处理兰州公交违法违规强制干部离岗

及离岗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我们是兰州公交集团2008年底以前被强制离岗内退的全体干部,在此向您反映兰州公交集团严重践踏国家《宪法》、严重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这些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希望领导能够以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政策为依据,调查处理兰州公交违法违纪强制干部离岗内退的事件,以维持社会稳定,维护被非法强制离岗内退干部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出发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尽快采取措施,解决这起严重伤害国企干部合法权益,导致分流离岗人员生活极度困难的工资及养老金待遇的问题。

一、 兰州公交集团强制干部离岗内退的违法违规事实

1996年以来,兰州公交集团新的领导班子组成以后,在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关怀下,经过公交广大职工的努力拼搏和无私奉献,兰州公交集团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公益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公交广大职工的努力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结果,但是兰州公交集团的少数领导却为此而狂妄自大,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独霸一方,独断专行,为所欲为,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任意处置干部职工。特别是置国务院总理李鹏亲手签发的第111号国务院令不顾,为安排一些有背景、有关系、有后台、有后门的人,公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1999年以来每年都无条件、无理由地强制一部分工作优秀,但不会阿谀奉承拍马溜须、不会送礼上供送钱送物的干部离岗内退,以便腾出职位,安排有背景、有关系、有后台、有后门的人。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公交集团不讲任何理由,不经任何合法程序,每年都强制一部分在干部岗位上辛勤工作的管理干部离岗回家(公交集团美其名曰“分流内退”) 10年来累计共有百余名干部被迫离岗内退 ,无端剥夺了我们这批被强制离岗内退人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正当的劳动权力。公交集团强制这些干部离岗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和这些被迫离岗内退的干部未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口头通知本人。这些干部被强制内退后工资(生活费)大幅度减少,导致许多人生活陷入困境,更严重的是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人格上受到严重歧视,甚至导致发生各种严重病情,有的由此导致家庭发生强烈矛盾,致使家庭破裂生活难以为继。由于离岗内退后只拿基本生活费,工资基数低 ,“三金” 也相应缴纳的少了许多,这些干部正式退休之后从社保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应偏低。

10年前,兰州公交集团采用“文革”手法,把踏实肯干的部分没有后台、不请客送礼的干部强制离岗内退。以便把门子大、后台硬、会巴结、能送礼的关系户人员安排到腾出来的岗位,此举措不但严重损害被迫离岗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人人自危,行贿送礼的极坏风气,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留下了不稳定的因素,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大相径庭。

二、 兰州公交集团严重践踏国家《宪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令,强制干部离岗内退导致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一)非法剥夺了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强制干部离岗内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1993420由李鹏总理签发的第111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国务院令对企业职工内退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条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存在富余职工。

2.职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3.经职工本人申请。

4.企业领导批准。

5.劳动部门备案。

原国家劳动部也根据第111号国务院令下发了相关文件,对企业职工内退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在内退程序上,应当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和认可,办理相关的手续。内退人员较多时还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我们这批干部被强制分流离岗前表现良好,敬业爱岗,没有犯任何错误,有的还荣获过国家、省、市各种光荣称号,但是想不到突然就被通知下岗内退。我们个人没有申请过内退,领导也没有说根据什么文件或规定,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程序,只是口头通知个人,就不明不白被强制分流离岗了。其中有四十几岁或刚过五十岁的业务骨干,甚至还有二十几岁的大学生,这些人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都在五年以上,有的甚至达三十四年,均不符合职工内退必须是“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的规定可以看出:内退工作具有不可强制性,强迫未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内退是严重粗暴践踏国家法律,严重践踏《宪法》,严重践踏《劳动法》,违反国务院令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构建和谐社会做了详细阐述,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民生问题提升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建设和谐社会。试问兰州公交集团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

(四)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无辜强制干部分流离岗,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兰州公交集团美其名曰:精简干部队伍,但是事实却是采用文革流氓手法,在我们被强制分流离岗后将更多的不懂业务、门子大、后台硬、会巴结、能送礼的人安排到腾出来的岗位,致使干部队伍越加庞大,甚至一岗多人,无所事事,根本没有起到他们所说的精简效能的作用。

(五)我们这百余名被公交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强制分流离岗的人员,均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条件。首先,由于兰州市城市扩大人口迅速增加,兰州公交不但一直处于正常经营之中,而且还逐年扩大规模、增加职工,不存在大批富余职工。第二,我们百余名人员被强制分流离岗时绝大多数都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第三,我们本人都没有申请过内退却被无端强制分流离岗。第四,公交集团没有出台过任何让我们内退的文件。第五,事先没有与我们协商或征求个人意见,也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都是由领导口头通知个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内退原本是国有企业在改革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大批职工无工作可干,为安排富余职工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可是在兰州公交集团,“内退”却变了味,变成企业领导任意惩罚和处置职工的手段,变成了处分职工的形式,只要领导看某个人不顺眼、不喜欢,或想要你腾出职位,就通知你内退。由于每年都不定时地发生领导突然口头通知个人内退的事情,因此公交集团的职工、特别是管理岗位的职工们,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都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心理压力很大,不知道哪天突然会被领导通知“内退”,造成职工队伍很不稳定。

我们被强制分流离岗后,不但在精神上、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和痛苦,感觉被企业抛弃,与在职人员相比似乎低人一头,家人亲戚朋友也以为我们犯了什么错误才被强制分流离岗了,而且收入一下子减少一半以上,由于强制分流离岗的大多数在四十几岁到五十岁左右,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负担重,收入减少使许多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加重要的是由于发给我们的生活费低,因此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也相应减少,使我们不但从强制分流离岗到正式退休期间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退休后的“养老金”与本单位没有离岗的人员退休后相比,更是低了一大截(每月大约低300——800元不等,内退时间越长,差别越大),而且这种情况将会延续几十年,一直到我们去世为止。

兰州公交集团粗暴践踏国家法律,严重践踏《宪法》,严重践踏《劳动法》,违反国务院令,采用“文革”手法对不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强制分流离岗,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职工队伍稳定,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大唱反调,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就是犯法犯罪,不是一般错误。对于我们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必须予以平反和纠正,必须在强制分流离岗问题上给我们明确答复,必须承认强制我们离岗内退是错误的,恢复我们的名誉,还我们清白,并正式作出道歉,补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三、强烈要求领导和有关部门尽快进行调查,并给予彻底、合理的解决,强烈要求兰州公交集团立即纠正其违法违规错误,对我们被强制分流离岗在名誉上平反,补偿我们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交集团的违法违纪,几年来我们也曾数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但公交集团每次只是把尚未正式退休的强制分流离岗人员生活费略微增加一些,以应付我们的上访。对于我们内退后社保少缴导致我们退休金低,并且会影响几十年的问题,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20097月,在我们又一次上访后,在兰州国资委的督促下,兰州公交集团各基层单位召集尚未正式退休的内退人员开会,会上各基层单位领导没有就强制我们内退的错误做出任何解释,也没有就如何补偿我们内退以后收人过低,以及社保少缴导致我们退休金低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只是代表集团公司拿出一张表格让我们签字,即补签一个同意内退的表格。同时宣布把内退人员的工资(生活费)进行一定的上调,并说今后如果调整工资,内退人员也同时调整。如果同意就当场签字,如不同意签字就回来上班。当时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如果签字,每月生活费可以增加一些,如果签字,就会被安排到比较脏、累的工人岗位,不可能回到原来的管理岗位。因为我们处于弱势,根本无法与企业抗衡,一些人只能违心地签了字。而这时距离我们被迫离岗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内退早的已经十年了。虽然公交集团采用这种手段得到了我们尚未退休一部分内退人员的签字,但是并不能掩盖他们违法违规强制我们离岗的错误,也不能免除他们必须补偿我们经济损失和退休金过低的责任。

近十几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侵犯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关系紧张,由此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上演,甚至出现暴力惨剧。正确及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经营和发展,才能保证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于兰州公交集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文革”式手法强制我们离岗,导致我们被强制离岗期间和正式退休后经济收入大幅减少,以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强烈要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尽快进行调查,并给予彻底、合理的解决,强烈要求:

兰州公交集团必须承认强制我们分流离岗是错误的,对我们被强制分流离岗在名誉上平反,对我们在精神上、心理上遭受的损害进行慰问和安抚,并做出道歉。

积极采取措施,补偿我们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和内退以后生活费低导致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解决我们正式退休后养老金比本企业非内退人员退休后养老金低许多的问题

方案一:一次性补偿,按内退年数(内退时起至正式退休)乘以一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方案二:按月补偿,每月以内退年数(内退时起至正式退休)乘以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两年增加5%,直到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们希望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并且兰州公交集团不得因此对我们进行任何打击报复。

尊敬的领导,以上问题,我们连续十年要求公交集团给与答复予以解决,但是都遭到推诿,至今无人受理,无人解决。

兰州公交集团全体内退人员

20138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83e76087c24028915fc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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