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0-20 15:59: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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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编码002036005000 子项编码00203600500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门特病鉴定结论登记和鉴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
参保人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如不能在本市门特病鉴定机构进行门特病鉴定的,持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的医学资料,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
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登记鉴定医院或医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单位】
1、联网登记:由门特病鉴定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可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经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的,在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 1、门特病待遇认定: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原件1份(医疗机构出具,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文件执行);
2、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
①“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 ②分中心办理的,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bee380f5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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