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13 15:43: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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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办法(试行)

来源:南山政府在线发布时间:2016-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向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使人才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根据《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组通字〔200858号)、《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先行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领航人才卡”是在我区工作生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便捷、优质服务的一种凭证,具备金融借记IC卡功能,分ABC三类。

第四条  经我区认定的“领航人才”,自动获得“领航人才卡”,具体包括:

(一)经认定的区A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A卡”。

(二)经认定的区B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B卡”。

(三)经认定的区C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C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领航人才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出示“领航人才卡”。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下列服务:

(一)政务快捷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1.区人力资源局设立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实行特定待遇“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领航人才”认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配偶就业协助、政策咨询等,持卡人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站受理、一站办结”。

2.持卡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生局)

1.持卡人可到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享受高效、优质、便捷的门诊服务,包括导医、化验、大型检查预约、配药等“一条龙”医疗服务。

2.持卡人需要在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相关医疗机构协调安排床位,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3.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4.医疗机构健康管理中心及居住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

(三)住房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1.持卡人在深圳未享受过人才安居政策、以家庭为单位未拥有过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在房源允许情况下,由区住房建设局优先安排;未能安排租住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持ABC卡者,分别参照深圳市国家级、地方级、后备级领军人才补贴标准。

2.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区战略产业导向的,可申请区人才配租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每人限报一家。

3.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区战略产业导向的,予以列入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补租名录,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租房补贴,每人限报一家。

(四)学术研修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持卡人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持卡人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3000元。

2.持卡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

(五)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指定金融合作机构)

1.持卡人享受由指定合作银行提供的最高1000万的银行纯信用授信,具体额度与发放标准由合作银行自行审查。

2.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享受由合作银行提供的优先信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综合授信、并购贷款、上下游交易融资、企业综合服务室、股权融资、资产体外培育等。

(六)配偶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持卡人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需要就业服务的,由“一站式”服务专窗采取市场化服务的方式进行就业协助。

(七)子女入学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对持卡人子女入学或转学申请,按照人才层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协调解决。

(八)文体服务。〔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

区公益文化演出安排一定数量门票,供持卡人优先申领,每人每次最多两张。

(九)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适时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

第七条  完善党委政府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机制,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联系渠道。

(一)完善区领导及组织部门代区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为专家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据党章、有关法律和章程,推荐提名高层次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发挥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作用。

(三)不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举办交流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航人才卡”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四章  “领航人才卡”管理

 

第九条  “领航人才卡”制好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通知持卡人到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领取。

第十条  “领航人才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卡。

第十一条  “领航人才卡”注销程序:

(一)持卡人高层次人才任期届满但未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或依据《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其“领航人才卡”被自动注销,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二)持卡人遗失卡片的,依发卡银行规定在银行网点进行补办。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领航人才卡”制度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建立“领航人才卡”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领航人才卡”制度责任机制,对未按要求落实“领航人才卡”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的,由区相关督查部门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665057c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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