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

发布时间:2020-05-20 13:2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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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2.0平台")运行以来,原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平台在使用过程中陆续产生了一些具体问题。为此,市建委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依据现行基建程序形成了联合验收一阶段(含规划核实与绿化验收)、联合验收二阶段(含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交通验收、人防验收、人防备案、城市节水设施验收、排水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相对独立的服务组事项(含固废环保设施验收、用地复核验收、地名验收、物业用房接收、光纤备案、卫生竣工验收、停车场库竣工征收意见、邮政设施验收)的联合验收新流程,并相应完成联合验收新平台的软件设计。为使联合验收新平台顺利投运,切实保障各工程建设项目平稳、高效完成联合验收,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和《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操作细则》(杭建审改〔20188号)文件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统一申请、按责管理、数据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竣工验收模式,以达到节约行政管理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总体目标。

  二、项目适用范围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所明确的,并需在2.0平台上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即2019630日前已赋码项目,以及截止目前尚未完成所有竣工验收事项的无赋码项目。

  三、工作计划

  1.一至四月:优化完善2.0平台中涉及的联合验收平台。完成本通知印发,并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2.五至六月:51日起,联合验收新平台上线试运行,项目分步、分类通过联合验收新平台申报办理;以主城区试点推广为主,其中滨江区、钱塘新区自61日起试行。数据共享方面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两个事项基本信息的数据共享。

  鉴于存在部分项目已完成数项单项验收、仍需办理剩余数项单项验收的情况,以及部分项目确有合理理由仍需逐个申请各单项验收的情况,因此联合验收平台现设立试点模式(即按联合验收一、二阶段设立的程序依次申请一阶段验收、二阶段验收)和过渡模式(即可选择任一或几项单项验收并逐个办理)两种申报方式。申请过渡模式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合理理由,报该项目对应的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过渡模式申报。

  3.七至九月:继续推行并完善联合验收流程和平台,71日起增加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试点。数据共享方面实现2.0平台中涉及联合验收所有前置审批审核的材料、附件的数据共享(不含现有由相关审批部门在2.0平台外单独办理、仅反馈办理结果至2.0平台的审批审核事项)。

  4.十至十二月:全市全面推广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均应按联合验收一、二阶段设立的程序依次申请一阶段验收、二阶段验收,并逐步关闭联合验收中单个或部分单项验收的申报通道。数据共享方面实现联合验收所有前置审批审核的材料、附件的数据共享。

  四、职责分工

  市建委作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市级层面的问题,汇总信息、督促办理、评价反馈等工作,牵头联合验收涉及前置审批审核的材料、附件的数据共享工作。同时,根据《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市建委按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过渡模式验收申请进行研究明确。

  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是属地辖区内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筹推进,做好属地联合验收涉及前置审批审核的材料、附件的数据共享工作。同时,根据市级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属地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过渡模式验收申请进行研究明确。

  市级规资、园文、交警、人防、城管、林水、城建等专项验收部门作为本部门验收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并指导、督促各地对应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验收事项的材料预审、过程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要求做好联合验收所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材料、附件的数据共享。其中,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仍按现有操作模式作为竣工备案材料之一,由城建档案机构提前完成。

  五、保障机制

  1.成立市区两级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建立对口联系人制度。由市建委牵头,规资、园文、交警、人防、城管、林水等部门和各区级住建部门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成立市级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各区级工作小组可参照市级联合验收工作小组管理设置。同时,市建委设置各区对口联系人(详见附件1),指派专业人员协调、指导区级建设部门在项目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月度例会和月报制度。市建委于每月上旬组织市级工作小组召开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月度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区级工作小组于每月月底将当月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建委。

  3.建立历史数据补录机制。按照谁审批、谁提供的原则,凡201410月后发证或批复的,由发证或批复部门一次性提供共享并归入2.0平台;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可输入一定条件后予以提取、共享;发证或批复部门未完整提供有疏漏的,或申请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于以上时点前已取得证照或批复的,由建设单位输入相关字段、上传证照或批复扫描件,并由系统自动推送至发证或批复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关联共享。

  审批事项涉及的共享信息(字段、附件等)及归集方式,另行通知。

  4.建立平台在线帮助机制。一是在项目申报页面,用户点击其中的智能帮助模块,进入后可以下载联合验收平台使用手册,相关操作步骤可按手册进行操作。二是建设单位在填写项目信息和上传附件材料进行申报时,可点击页面相应浮动帮助框,获得该申请事项对应的联系人和联络方式,进行沟通咨询。

  六、工作要求

  1.规范做法,抓好落实。各验收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将联合验收涉及事项的验收工作纳入2.0平台规范开展,坚决杜绝"线下验收后线上补录材料""两张皮"做法。市建委将对联合验收的开展情况予以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规定申报和审批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各相关部门要注重面上问题的收集整理,及时在月度例会上提出后研究解决。

  2.用心服务,按时办结。市、区两级各专项验收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申请项目办理过程中的答疑解惑。验收中任一环节发现问题的,属程序设计、软件使用的,及时反馈市建委房开处和软件公司;属各专项验收内专业事宜的,反馈各对应职能部门;属线下事宜需跨部门专题协调解决的,告知各地建设部门并抄告市建委房开处。

  联合验收实行无正当理由超时默许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平台反馈预审或规资意见、出具验收意见的,均视为超时默许,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同时,为确保项目于联合验收通过时一次性获取多部门验收同意意见,请联合验收平台各专项验收部门于510日前将本单位电子签章统一授权应用于2.0平台,实现联合验收意见在线打印。

  3.如实申报,形成合力。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统一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右上角登录端口申报。除已经建设部门同意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专项验收部门对单个事项或部分事项单独验收,或采用线下验收模式开展验收。建设单位对报送的联合验收各项要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鉴于市、区专项验收单位众多且可能涉及各单位内部不同部门,请各单位研究明确联合验收涉及事项的牵头部门,确定分管领导、联系人各一名并将名单于430日前发市建委房开处;同时,按联合验收平台要求,于430日前自行配置好本单位涉及事项的审批层级与具体审批人员账号(详见使用手册)。

  若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市建委房开处电话(略)电话(略)邮箱:shijw603@163.com

  附件:1.市建委房开处对口联系人名单.doc

  2.工作联系人表.doc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42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67e6fda69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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