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最新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财税〔2013〕106)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三、其他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20e465b7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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