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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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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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4-1110:47:45作者:本站编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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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委发〔2009〕12号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㈠离休、退休的。㈡出国、出境定居的。
㈢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市后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不成功的;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
㈣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