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活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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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日活动案例分析


318日活动案例分析
(一)、企业在筹备期间没签合同的处理
(在公司筹建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2倍工资赔偿吗)
1、案情介绍
陈小姐在2008615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A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兼前台工作,每月工资为1800元。A公司在2009227日登记注册成立。单位一直没有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312日,陈小姐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从2008715日到2009312日),陈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2、问题讨论
1、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2(延伸问题)如计算经济补偿金,筹备期间的工龄是否计算?
(二)沐足女技师在工作中猝死是否应算工伤1、案情介绍
在上海,有某一沐足休闲会所,招用沐足技师。该休闲会所规定,沐足技师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来休闲会所上班,每日不需要打卡、考勤,如不来上班,不发给工资,也不扣工资。如是来会所上班,按照服务客人的多少收取的费用提取佣金。陈某经朋友介绍到该会所从事沐足技师工作。某一日晚上8点陈某在工作时突然猝亡。该会所没有给陈某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家属认为陈某是在上班时间死亡,应算工伤,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会所不同意支付,认为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单位的员工,就不存在工伤的问题,不需要赔偿。
2、问题讨论
1、该单位与沐足技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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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在2008111日入职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副总经理,管对外的业务联系、行政人事等工作,公司每月向唐某支付18000元工资,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21日单位以唐某不能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等理由提出立即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唐某曾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提供该方面的二份合同。2008年广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780/月。
唐某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931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体请求是:1、单位向员工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若干;2、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8000元。3、单位支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若干;
2问题讨论
1、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2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具体应支付多少?3、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前后计算有所不同1、案情介绍
李某在200791日入职一家食品公司,任职采购部经理。单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从200811日到20121231日,计为:5年。李某在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是:4000元。在20108月,单位以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采购部经理的便利,在向客户购买货物时,索要客户回扣为由,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定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向客户索取回扣,单位是违法解除,向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
另查明李某曾向单位借款3000元,单位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要求员工返回该3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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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了证明李某索取回扣、单位合法解除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所索要的客户的书面证明函件(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2)单位支付货款的凭证。3)单位的规章制度;(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及员工的签收证明;4借款3000元的借据。2问题讨论
1、单位所提供的证明员工索取回扣、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充分?单位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2、如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如何计算赔偿金?
3、单位以员工拖欠借款为由,要求赔偿,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八﹚、年终奖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计算基数
1、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5711日入职广州某珠宝首饰公司。从2008年开始,公司和杨某一共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61日至2011531日,合同只约定了杨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0元,岗位补贴750元,对奖金没有具体约定。从2008年起,杨某每一份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都会按照杨某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某对此予以确认。
201153日,单位向杨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指出双方自2008年起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已经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因此无需再向杨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其在2008年前用人单位每年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但是从2008年后年终奖变成了“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认定为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能算是年终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1元。
2、问题讨论
1、年终奖是否应该支付?
2、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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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利弊有哪些?
3、若在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中包含固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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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d898f584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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