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8日活动案例分析
>>>>
3月18日活动案例分析
(一)、企业在筹备期间没签合同的处理
(在公司筹建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2倍工资赔偿吗)
1、案情介绍
陈小姐在2008年6月15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A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兼前台工作,每月工资为1800元。A公司在2009年2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单位一直没有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年3月12日,陈小姐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从2008年7月15日到2009年3月12日),陈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2、问题讨论
(1)、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2)、(延伸问题)如计算经济补偿金,筹备期间的工龄是否计算?
(二)沐足女技师在工作中猝死是否应算工伤1、案情介绍
在上海,有某一沐足休闲会所,招用沐足技师。该休闲会所规定,沐足技师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来休闲会所上班,每日不需要打卡、考勤,如不来上班,不发给工资,也不扣工资。如是来会所上班,按照服务客人的多少收取的费用提取佣金。陈某经朋友介绍到该会所从事沐足技师工作。某一日晚上8点陈某在工作时突然猝亡。该会所没有给陈某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家属认为陈某是在上班时间死亡,应算工伤,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会所不同意支付,认为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单位的员工,就不存在工伤的问题,不需要赔偿。
2、问题讨论
(1)、该单位与沐足技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2
>>>>
>>>>3
>>>>
>>>>4
>>>>
唐某在2008年11月1日入职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分管对外的业务联系、行政人事等工作,公司每月向唐某支付18000元工资,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1日单位以唐某不能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等理由提出立即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唐某曾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提供该方面的二份合同。2008年广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780元/月。
唐某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9年3月1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体请求是:1、单位向员工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若干;2、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8000元。3、单位支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若干;
2、问题讨论
(1)、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2)、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具体应支付多少?(3)、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