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0-09-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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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渝民发„201033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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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七)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规范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2010年起,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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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不低于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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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6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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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市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全面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
(一)完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整合资源,构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要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要搭建一体化的医疗服务网络,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对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的,要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实行一个服务窗口即时结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切实做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或门诊,要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出院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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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和救助对象自付金额,救助对象只需付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同时,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面推进,要逐步将门诊医疗救助延伸到村和社区,救助对象到社区(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实行刷卡结算,凭合作医疗保险卡直接享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
(三)推行参保资助一站式办理。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民政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民政局。
四、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加大基金筹集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积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从2010年起,市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将按照分区域、保基本、奖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根据需求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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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城乡基金账户。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农村医疗救助账户和城市医疗救助账户合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救助情况按城乡分别汇总统计上报。
(三)规范基金拨付程序。参保资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困难群众实际参保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由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区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的门诊、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下拨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审核发放,并按月登记造册,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查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及时将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当年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抓紧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从2010年起对困难群众实施规范的医疗救助。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力量,按照渝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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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号文件要求,成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中心,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健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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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042e1b6bd97f192279e9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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