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

发布时间:2019-03-06 09:04: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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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111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111)

市地勘局、市公积金中心、重庆土交所、市公租房局、市执法监察总队、市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档案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档案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房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保障和服务作用,着力提升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档案管理水平,现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渝文审〔20155号)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档案局

201539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以下简称国土房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房屋档案是指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文档)、照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系统各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信息化、鉴定销毁、保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统计和利用服务。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列入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档案安全及保管保护等有关经费按标准纳入常年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档案干部的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科学引进和培养档案专业人才,强化专业培训。

档案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国土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作为档案管理归口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国土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具体负责全市国土房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本处室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定期向市属土房屋档案馆移交,根据业务需要明确业务档案归档和利用具体意见,并配合市国土房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a695ba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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