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要求

发布时间:2015-08-10 15:55: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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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香港设立机构相关规定

机构形式: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基本条件:

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业务内容: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公司管理:

(一)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及设立流程:

(一)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二)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报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 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 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送及批复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风控隔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报告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二) 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 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四) 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二) 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

(四)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

发牌或注册: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需要申领牌照或注册非认可财务公司须要申领牌,认可财务公司需要进行注册

可豁免情况:

(一) 已获得证券交易牌照或期货交易,而资产管理业务完全附带于证券交易业务或期货交易业务,则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

(二) 涉及期货及证券交易,如果交易对象仅为专业投资者,可豁免领取牌照或注册

(三) 如果仅为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己方全部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有关投资意见或服务,则可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

(四) 作为信托公司,如果投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作为注册信托公司指责,可豁免申领牌照。

申领牌照:

注册成立:

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胜任能力:

合适的业务构架,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

负责人员:

(一)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

(二)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如果角色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

(三) 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四) 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

(五) 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财政资源

速动资金管理及计算

申请表格

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投资额度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检测管理

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208bdffe4733687e21aa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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