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

发布时间:2018-09-15 07:25: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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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3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简称《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而且推翻了延续2’000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制度和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君主至高无上,握有一切权力,对人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人民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否定君主专制,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地位的肯定,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在同盟会建立时,孙中山在其政纲中明确规定了未来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和政权组织方案。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从上海抵武昌,首先为湖北军政府拟定了一部根本法──《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后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以此约法为依据制订的。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为了巩固国基,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巩固中华民国的胜利成果,预防后患,南京临时政府把制订约法作为重要工作。

19122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了制订约法的会议。经过两次起草,32天的讨论,通过二读、三读手续,于38日获得通过。311日,即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也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临时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计56条。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向全世界明确宣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关于人民,《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也有纳税、服兵役等项义务。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有着积极作用。

《约法》确定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机构:“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使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成。它有权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某些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和内阁为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拥有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命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内阁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为临时大总统以下的中央行政机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官厅的干涉,且一般实行公开审判。法官为终身制。

鉴于当时南北和议已告成,孙中山将让位于袁世凯,《约法》在国家机构的体制上,特意将原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规定国务员负有实际责任,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副署才能发生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总统权力的办法,来限制袁世凯实行专制独裁,从而保卫民主共和制度。

《约法》附则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为防止对《约法》随意改动,它规定增修《约法》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

《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19124月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开始破坏《临时约法》,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19145月他颁布《中华民国约法》,代替了《临时约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99934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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