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3-02-19 19:51: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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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工伤保险基本知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失业五大保险。其特点:具有强制性(政府行为)、社会互济性、非盈利性。>>>>养老保险历史:我县养老保险从>>>>85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由当时的劳动局劳服公司收缴统筹费。88年成立劳保办,设立统筹基金账户,出台劳动保险统筹办法。93年实行个人缴费,95年改为社保处,出台我县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98年由省政府发文>>>>《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出台“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浦政发(2007)64号。一、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企业正常退休条件待遇:>>>>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政策规定: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实行最低保障政策。2013年3月全县平均退休金1882元,平均退休工龄31年左右,最高1/27
养老、工伤保险基本知识退休金6236元,最低退休金:2012年保底的1206元、不保底的880元左右。6千以上的1人,5千以上的7人(转业干部为主),4千以上的64人。主要依据是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浦政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不愿继续延缴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退:病退是指企业参保职工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批准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男满50、女满45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由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申请病退。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因病退休职工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才能办理因病退休手续。退职:上述办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因病退职的条件,即:不具备退休条件(男年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