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发布时间:2011-12-25 16:46: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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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吕梁市贺昌中学,山西 离石 033000

田小龙

[摘要] 本文从历届高一学生学习《经济生活》3-7-1有关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困惑切入,引述马克思的原始论述,结合现行理论对其所作的继承与创新,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关键词] 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 按劳动力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

为何同样都与劳动有关,但教材上却有“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三种不同的提法?难道还不都是按劳分配吗?

咱们现在常人的常规理解,劳动自然是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付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因此不管我们的教材上怎么讲什么公有制范围内的按劳分配,什么非公有制条件下的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在我们常人的头脑中始终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它们都是通过劳动获得分配,都是按劳分配。

我们说,我们可爱的老百姓,还有我们可亲的其它学科的同仁,能有这样朴素的认识,我们要表示由衷的敬意和真诚的谢意。毕竟,这样的理解,它首先体现的是其它学科的各位同仁对我们政治教学的一种关怀与帮助,其次它本身也是劳动,我们更要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但是,“按劳分配”原本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当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是马克思当时设想的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方式。

它的基本内容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理解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按劳分配的要求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

在其它所有制关系下从事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劳动者直接为自己或为其他个人提供的劳动,也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比如,个体劳动者的劳动、私企和外企中劳动者的劳动虽也是多劳多得,但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的特定含义。

第二,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

这表明“社会”将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种必要的扣除后,剩下的那部分,按照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为标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

按劳分配同平均主义是根本对立的。当今社会,主张平均主义的人总是想方设法人为地缩小劳动收入差别,使它不能反映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中实际支出的劳动量的差别。平均主义是违背按劳分配规律的,必然损伤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尽管原始社会因生产资料公有且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只能实行平均分配。

按劳分配同不劳而获是根本对立的。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取得收入,就必须参加劳动,而不能游手好闲。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动而参与分配,就会产生剥削,就违反了按劳分配规律。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使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下依据权力高度压迫剥削的按权分配退出历史舞台,使能够调动我国人民更加积极、主动、创造地劳动的按劳分配成为我国分配制度的主体。

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主体,因此,分配制度中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为主体,因此分配制度中必然以按资分配为主体。至于说当今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按资分配,那只不过是非主体分配方式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体制中的一部分,根本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分配方式按资分配相提并论。

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由于社会财富无法满足人类生存的合理需要,只能实行“按需分配”实现共同享受劳动后的成果。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类具有空前高度的觉悟,人们可以按各自的合理需求各取所需。但也不是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比如,地球只有一个,人人都想要是不现实的。这就是马克思描述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按需分配”。

第三,按劳分配并不承诺等量劳动会取得等量报酬,因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是与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劳动者的联合体,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在市场上顺利售出,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也只有当企业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时,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才有保障。这就是目前不同企业的职工收入差距比较大的根本原因。

第四,分配的是个人消费品,也就是消费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单一的公有制,另一方面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而,按劳分配是单一层次的,全社会是统一的分配单位,每个劳动者直接把他的劳动贡献给社会,由一个社会中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直接分配给他们相应的个人消费品,所以既不可能存在任何个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权利,也不存在劳动者根据其对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获得个人收入。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条件都明显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另一方面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适应这些变化,现阶段的按劳分配理论在坚持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内涵,而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仅在公有制范围内而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再一点就是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得到的是自己劳动创造的社会成果当中的个人消费品部分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这是个人消费品的价值形式或货币形式而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形式。此外又增添了新的分配方式,即与个体经济相对应的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和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相对应的包括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最后,很明显,三种不同提法中“劳”字的内涵在这么三个方面存在本质的不同。

第一、劳动目的:

“按劳分配”中劳动者的劳动目的是为社会,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中劳动者的劳动目的是为自己,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中劳动者的劳动目的是为他人----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企老板或外企老板。

第二、分配依据:

“按劳分配”中,分配依据的“劳”是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中,分配依据的“劳”是劳动者直接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中,分配依据的“劳”是劳动者对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

第三,分配对象:

“按劳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通过为社会劳动创造的社会成果当中的个人消费品部分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工资。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 ,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通过为自己劳动创造的扣除成本税款后的全部劳动成果的货币表现----就是个体劳动者所说的收入,按“劳动力要素分配” ,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通过为他人----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企老板或外企老板劳动即把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让渡给他人----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企老板或外企老板而实现的劳动力的价值(即劳动力要素所有权的价值)的货币表现----人们也把它叫工资。

综上所述,虽然同样都与劳动有关,但教材上却有“按劳分配、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三种不同的提法,这是现行理论对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一种继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19

[2] 卫兴华.经济学文集第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783-784

[3] [晏智杰.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问题[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本人网站:http://www.0358xledu.com

本人邮箱:fmd-2005@163.com

编: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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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田小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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