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9-08-05 12:38: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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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行为定性
作者:李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8

        内容摘要:利用POS机刷本人持有的信用卡套现大量资金投资,能够按时归还的,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行业特许经营及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刷卡套现 信用卡诈骗 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中山市某镇电器行的名义,通过犯罪嫌疑人邓某向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POS1台。邓某自己以中山市某百货店广州市花都区某百货店的名义向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分别申请开通POS1台。随后,张某、邓某将上述POS机放置于广州市某小区居住的出租屋内,利用POS机为本人及其亲属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实际并非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将套现资金用于自身生意资金周转,每次刷卡后均能及时归还,未产生任何银行利息。其中张某名下POS1台刷卡套现人民币累计137万余元,邓某名下2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累计20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出租屋内将张某、邓某抓获,并缴获POS机及信用卡等一批物品。

        一、司法实务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邓某刷的是自己和亲属的信用卡,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自己有该项业务,也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和实际营利,与市面上的一些不法信用卡套现公司有本质的区别。每次刷卡后均能及时归还,不存在恶意透支和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套现资金都用于正当生意往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邓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邓某虚构交易记录,利用POS机刷自己和亲属的信用卡套现,恶意规避银行手续费,非法侵占银行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使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的诈骗行为。其中刷亲属的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42b28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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