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
制度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
(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
(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
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制度从2017年3月9日起执行。
民族宗教局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
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族宗教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即民族成分变更和统一核发清真标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 〔1990〕217 号),2.《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2、《××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②检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对清真食品标识牌核发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
②清真食品的原料是否符合清真要求。
③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
④清真食品生产场所是否有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混入。
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等是否符合要求。
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例行日常监管。
(二)年度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行政确认事项进行年度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 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场所日常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场所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填写委托执法文书,并就违规事实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三)依据《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责成被检查对象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制度从2017年3月9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d4a7c1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21.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