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财务处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8 01:29: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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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一、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1、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学校各项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

加强内部控制,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保证国家财产安全。

3、进行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

定财经管理目标,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增收节支工

作。

4、按照要求组织起草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5、定期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向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参与

学校财经工作的研究决策,完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级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7、协调处内外工作关系,调动各科室和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思想工作,

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

管理水平。

8、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对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聘任。

9、代表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财务人员

的变动进行审查。

10、认真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加强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

2、配合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处长负责,监督检查各分管科室的

工作,对分管工作内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调研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改进方

法,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

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

制度》,落实学校各项财经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本科室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3、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情况,在职责权限内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会计核算正确,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正确运用会计科目,严格把握资金来源渠道和开支标准,对本科室所提

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5、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

6、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会计软件,确

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7、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北京科

技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北京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度,依法履行职

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对本科室所涉及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

任。

3、审查综合财务计划,对科目设置、指标的分解和计算、指标之间的衔接

平衡、计划的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财务计

划的执行情况。

4、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会计凭证和各报表间数据勾稽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对稽核后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正确性负责。

5、熟悉各类报表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起草并上报学校财务预算以及财务

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确保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

责任。

6、负责管理学校“收费许可证校内收费许可证,对校内事业性收

费及其他各项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票据的安全。

7、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财务软件,确

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8、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计划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熟练掌握财务预算

和决算报表编制的具体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2、按照规定起草并上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向各部门下

达经费预算指标,制作并发放经费卡。

3、按照要求编制并上报学校财务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及各种统计报表,

做到报表清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4、按照学校相关经济分配办法,办理各部门收入的分配结算。

5、负责办理中央财政补贴和学生毕业派遣的申报工作。

6、参与起草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监督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半独立承包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六、辅助账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熟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依法履行职责。

2、负责学校世界银行贷款、“211 工程专项资金以及校董事会等各种辅

助账的登记工作,根据要求编制并上报相关报表,做到报表清晰、内容完整、

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3、定期统计学校各单位的收入情况,编制各单位收入情况表。

4、负责各类会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软盘或光盘)

的日常保管、归总、装订和定期移交存档工作。

5、负责接待和指导基层财务人员进行查账工作;对基层单位提供档案查询

服务。

6、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纳税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和纳税申报,负责办理学校各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负责各种发票的购领、保管、发放和缴销,及时审核开票金额,确保资

金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专人开票、专

机专用;认真审核进项税发票,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税款。

3、负责学校增值税科研项目的设立、核算、结算和管理工作。

4、完整、妥善地保存学校的纳税申报资料、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

簿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归档。

5、组织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6、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等部门完成临时性检查工作。

7、对经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

8、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财务处秘书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熟悉财务处各科室及

各岗位的基本情况。

2、熟悉各类文件的收发制度,负责财务处各种上报文件的申请报批,各类

下发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登记、保管和归档。

3、负责处内会议的通知以及处务会的记录工作。

4、参与部分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分析

研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各科室之间的信息联系,财务处相关工作的对外咨询,各种文件的

归档,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6、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收费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

学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收据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2、每学年开学初,组织收取新生学杂费,委托银行划转在校老生学杂费。

收费后打印学杂费收据并下发到各学院,定期备份学生缴费数据并整理归档。

3、定期打印学生欠费名单,交学生处进行催交;每学年末,打印正常毕业

学生欠费名单交教务处,保证报表真实、完整。

4、负责保管学校“收费许可证校内收费许可证,办理校内各种收

费项目的立项、变更、报批等业务,并对各收费单位的收缴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5、负责各种收费票据的领用和缴销,及时审核开票金额与资金收缴金额,

确保收费资金足额、及时入账;对校内有关单位使用的有价票据进行审批,按

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印制、保管、领用和缴销;负责办理票据查询工作。

6、对经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

7、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结算中心科长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财经和金融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学校《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等财经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本科室所涉及经济

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

3、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设置会计

核算科目、账簿和报表,对各开户单位实行分账管理。

4、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

保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真实反映各开户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充分发挥监督职

能。

5、负责年末结账、复核科目对冲记账凭证,确保年终冲转数据的真实完整

和各报表间数据勾稽的准确性。

6、定期编制并上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损益表等会计报表,及时准

确地反映结算中心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直接责任。

7、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会计软件,确

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学校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2、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经手的现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合

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

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坚持唱收唱付,并在记

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银行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

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

报告。

3、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

工作。

4、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

得挪用现金。负责大额现金的预约登记,编制日库存现金使用计划。



5、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

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盘点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

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6、保证凭证完整无损,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丢失,如发现丢号现象应

立即汇报。

7、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出纳印章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8、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科技大学

财务处职责

  1、负责组织和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过程和效果。

  2、负责筹融资管理,筹措学校建设和发展资金;拓宽收入渠道,优化收入结构;合理

配置资源,降低办学成本。

  3、负责综合财务分析和预测,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各类经费管理办法。

  5、负责学校银行账户、财务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管理。

  6、负责会计核算,审核各项经费收支;负责各类经费指标的分配和管理;负责课题和

各类办班经费的结算。

  7、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的审核和

发放;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上缴和支取手续。

  8、负责收费管理,组织办理收费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校内

各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负责组织编制基建财务预决算和资金需求计划,审核各项支出,对基建财务运行状

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学校财务档案;负责办理各类涉税手续。

  11、负责编制和上报学校教育经费、物价、增加值统计报表。

  12、负责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

  13、负责全校经济合同的审签管理。



  14、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安财经学院

岗位职责

计划财务处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

2、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积极筹集各种资金,保障学校发展的资金需求。

4、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以及校内经费分配方案,提高资金利用率。

5、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6、依照《会计法》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7、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全校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9、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分析预测学校经济活动发展情况,为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10、负责学校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缴、转移、清退工作。

11、负责学校各项代扣代缴税费的申报工作。

12、负责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

13、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计划财务处的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筹集资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以及校内

经费分配方案,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4、负责组织对全校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定期分析报告和科学预测经济活动发展趋势,为学校领导

决策当好参谋。

6、负责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对二级财务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8、负责组织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

9、负责组织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做好计财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分管会计科、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2、参与各项财务活动,协助处长披露财务信息,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3、协助处长制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4、协助处长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协助处长完成年终决算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

6、协助做好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

7、协助做好处内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

8、协助做好处内各类考评工作。

9、协助处长完成其他工作。

会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处长领导下,负责会计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科人员职责划分,工作检查及业务制度的草拟。

3、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真实、合法地反映学

校的经济活动。

4、负责教育事业费收支审核、制单工作。

5、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的核算工作。

6、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年终财产清查工作。

7、负责学校部门经费预算的执行和统计工作。

8、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工作。

9、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查询工作。

10、负责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南交通大学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 , 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 其主要职

责是 :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

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 合理编制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及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同时

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做好宏观调控,力求综合平衡,为领导经济决策当好参谋。

 .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入,开辟财源,科学配置学校资源,

增加收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 按照规定开展事业经费核算,厉行节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

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准确提供财务信息。

 . 制定收入和分配政策,归口管理学校各种收费事项。

 .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

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 办理校内、外资金结算和管理校内资金调剂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 对全校各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校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财务人员的定编、设岗、职务聘任和调配等工作。抓好全

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 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

十一 . 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哈尔滨商业大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釆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釆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

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

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

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

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

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

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

等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

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

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

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

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

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

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设置

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

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

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 校内后勤、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

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

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

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

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

员应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

上(含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

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

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

第十六条 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

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

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

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

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

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

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

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

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

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

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

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

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

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

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

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

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

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

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

收入。

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

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

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

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

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

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

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

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

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

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

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

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

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

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

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

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

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

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

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

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

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 5000 元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 5000 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 1 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

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

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

 3 月和 9 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 月和 12 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

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

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

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

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

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

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

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

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

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

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

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

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

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

分摊。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

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

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

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

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校内经费支出实行切块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各分管校长或书记负责所管辖部门预算内特殊项目支出的审批。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

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

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

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四十七条 事业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

金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

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

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

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

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结余分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

具体方案,报主管财务校长同意并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

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

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等)转入,用于固

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等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第五十四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

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对

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

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

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

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

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

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

查;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第五十八条 基建资金管理

(一)学校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学校自

筹资金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年

度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

(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

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四)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

按进度拨款。

第五十九条 基建支出管理

(一)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

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各类支出的核算内容按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

执行。

(二)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

的实际支出;监督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

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

(三)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

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

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学校基建部门会同财务主管

部门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基建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做

好投资效果的分析评价工作。检查分析计划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

核年度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

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

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

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1.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校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

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

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

2.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

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

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

算。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代管款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各单位组织的

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办理存款、留本或结汇等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

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

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外汇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管理,对违反

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

性书面文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

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

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

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

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

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

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

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

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西工大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15-03-09 1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

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

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

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

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

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

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

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

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

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

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

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

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

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

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

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

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

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

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

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

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

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

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

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

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

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

的各类费用开支。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

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

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

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

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

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

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

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

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

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

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

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

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

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

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

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

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

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

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

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

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

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

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

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

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

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

业经费指标。

  ()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

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

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

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

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

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

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

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

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 1997  1  1 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务处职责

1. 预算管理

1)负责全校预算编制;

2)负责全校预算核拨及监督;

3)负责全校预算执行及考核。

2. 财务及资金管理

1)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及方针;

2)负责制订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落实;

3)负责财务分析、决算;

4)负责学校财务资金安全;

5)负责学校财政运行状况分析;

6)负责全校银行账户审批与管理;

7)负责融资渠道建设与维护;

8)协助发放教职工工资、提取住房公积金;

9)协助收取、清理及催缴学费工作,协助奖、贷、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减

免等相关学生财务工作,负责学费收取工作目标考核;

10)负责全校财会人员上岗审核、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11)负责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与评估。

3. 会计核算

1)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财务报表及有关统计报表的编制、编报。

4. 财务监督检查

1)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检查;

2)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3)参与设备采购及基建工程招(议)投标;

4)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的审批,并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与相关银行及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财务信息核对、核查。

5. 固定资产管理

1)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核算。

2)负责资产收益财务核算工作。

6. 出纳结算

1)负责现金结算及转账结算工作;

2)负责资金、支票的安全管理及学校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工作。

7. 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和网络宣传、资料管理及归档、资产与经费管理;

2)负责本部门制度建设与实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管理、考核;

3)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与保密工作。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

财务处

1 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校内各种财务行为。

2 编制、制定学校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

3 执行财务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做好财务结算工作,按规定和要求编制财会报告。

4 执行财务制度,高效为师生和其他用户服务,保证财务运行安全,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

5 推进财务信息化进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6 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配合学校和总会计师进行有限资

金的有效、安全运作。

7 对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e58c3394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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