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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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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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
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