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中国光大银行)

发布时间:2020-09-21 20:27: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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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

授信种类: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所有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5.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所列的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授信条款

一、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附表第3项下的授信额度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

二、授信种类:见本合同附表第2项,币种为人民币。

三、授信额度:见本合同附表第3项。在授信期间内,如借款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有权自行调整授信额度,并向借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以《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中的记载为准。

四、授信期限:见本合同附表第4项,在授信期间及授信额度内,借款人有权一次性或分多次向贷款人书面申请使用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借款申请书应载明具体贷款的使用期限、金额、用途等内容。

五、就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提取,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后,将与借款人另行签署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并且,就每一贷款合同项下具体贷款的提取而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提供的格式签署贷款借据并向贷款人提交该贷款借据。就该单笔贷款而言,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与该笔贷款的贷款合同的有关内容不符的,以贷款合同为准,贷款合同的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应以贷款借据为准。授信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授信期间,其实际起算日期以该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准。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的贷款合同及相关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六、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各项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令贷款人满意的、证明本合同项下各项贷款担保权已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要求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七、在授信期间,授信额度可以被循环提用。借款人未提用的授信额度余额与已提用且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八、借款人提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每笔贷款所适用的利率以该笔贷款的贷款借据中所确定的利率为准。

九、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逾期贷款收取罚息。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十、为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各方同意采用本合同附表一第5项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十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贷款,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相关还款日根据该贷款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变更,借款人须到贷款人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剩余贷款期内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十三、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2.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3.有权自行决定质押物以及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

4.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5.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未满足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6.当抵押物和/或质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或质押物价值。

7.贷款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授信申请人资信、抵押房产的房龄等情况对贷款人的最高授信额度随时进行调整

8.授信项下贷款一旦发生逾期,贷款人有权停止授信,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授信项下所有债务。如授信项下任一单笔贷款连续3期末归还贷款本息,授信额度即失效,借款人不得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或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9.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并保持有关保险在贷款全额清偿前的有效性。

10.贷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

11.合同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退还给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12.抵押物如果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进行拆迁,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确保债权实现:

(1)抵押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物、存单质押、保证金等)。

13.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2.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3.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和/或质押物非因贷款人的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或恢复抵押物和/或质押物价值。

4.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借款人有义务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5.借款人应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6.贷款人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和/或质押物时,借款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7.借款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违约责任

十五、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及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3.借款人、担保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担保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或贷款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或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

5.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6.就抵押人而言,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拆迁、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就出质人而言,发生了针对质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六章规定的任何事件;

7.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十六、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2.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授信额度或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3.宣布所有或部分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4.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款利率或挪用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5.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6.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7.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以贷款人认为合法适宜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和/或质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将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清偿债务;

8.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十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或终止本合同:

1.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借款人所在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八、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第五章 最高额抵押

十九、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的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十、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项下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本金的最高额度为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额度。

二十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以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二十二、在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抵押人应会同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由此产生的抵押登记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应交由贷款人执管。

二十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二十四、抵押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的授权。

3.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除非事先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

6.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7.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8.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10.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11.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12.只要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二十五、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六条项下的权利。

二十六、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二十七、抵押人在此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一贷款合同的,除授信期间展期或增加授信额度本金金额之外,无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根据变更后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十八、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的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终止本合同;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5.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最高额保证

二十九、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的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负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三十、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项下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本金的最高额度为第一章约定的授信额度。

三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以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三十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具体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三十三、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及基于本合同发生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三十四、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和承诺如下:

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已履行和/或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

2.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和信息等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3.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4.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致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在借款人完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7.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三十五、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上还有其他担保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三十六、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附表第5项第(2)点的规定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十七、保证人在此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一贷款合同的,除授信期间展期或增加授信额度本金金额之外,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根据变更后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十八、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贷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终止主合同;

4.保证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查封、扣押,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

5.借款人、保证人出现或可能出现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等情况的;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其他条款

三十九、本合同各方间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四十、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利率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四十二、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四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四十四、本合同项下授信及其相关条款自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贷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需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后设立,则该等抵押权应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

代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授权代表应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证处对委托文件的公证)。

四十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四十六、贷款人一年核定一次授信额度,如有变更,贷款人发出《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告知借款人,并视为对本合同约定授信额度的修改,《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十七、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质押物品清单、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申请书、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以及其他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制作并签署的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十八、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表第6项。

四十九、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表第7项。

五十、合同签订日期、地点见本合同附表第8项。

五十一、双方协议商一致,本合同         (1. 适用;2. 不适用)下述内容: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授信期限,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在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五十二、双方协议商一致,本合同         (1. 适用;2. 不适用)下述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五十三、本合同于            日于        签订。

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自然人):

附表:关于授信细节的约定

第1项

签约方信息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2项

授信种类

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        贷款授信,币种为人民币。

第3项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元。

第4项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自借款人满足贷款人授信额度启用条件之日起    月。

第5项

担保方式

为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各方同意采用下列第    种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以下称“抵押人”)自愿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抵押物以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向贷款人提供最高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最高额抵押。抵押物具体情况见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

(2)保证担保。由        (以下称“保证人”)按本合同第七章的规定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最高额保证。其中,保证人提供贷款金额的    %或人民币(大写)        (¥    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其他担保:

                                              

第6项

补充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合同中适用如下第    项约定:

1.借款人与贷款人原签订有编号为        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贷款合同项下的未结清贷款余额自动纳入本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

2.授信项下贷款一旦发生逾期,贷款人有权停止授信,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授信项下所有债务。如授信项下任一单笔贷款连续3期末归还贷款本息,授信额度即失效,借款人不得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措施。

3.其它约定:

        

第7项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

    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抵押物为 :

房 地 产 抵 押 一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建筑面积

评估/购买价值

抵押率

房产权证明编号

土地使用权证明编号

备  注

房 地 产 抵 押 二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建筑面积

评估/购买价值

抵押率

房产权证明编号

土地使用权证明编号

备  注

房 地 产 抵 押 三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建筑面积

评估/购买价值

抵押率

房产权证明编号

土地使用权证明编号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cab7bad5b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a9.html

《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中国光大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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