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记录表

发布时间:2018-08-21 12:41: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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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试结束后,本《考场记录表》及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

长江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长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证》上岗。主监考员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场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试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注意事项。

3.监考员在考场入口处检查考生所持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证件遗失的有效证明)与考生是否相符,对于无证、人证不符、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场;主监考员组织考生按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督促考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要求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

4.开考前,主监考员宣读《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说明考生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交待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5.开考前5分钟,副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分发试卷。使用AB卷时应合理分发AB卷,使AB卷呈“梅花”型分布。主监考员指令考生检查试卷页码、在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等信息。

6.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主监考员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姓名。开考30分钟内,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7.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8.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闲谈、睡觉、玩手机、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9.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要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应当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及方式等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然后令其退出考场。若学生拒不签名,监考人员应在作弊考生签名栏注明“拒签”字样。处理作弊考生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10.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结束时间。

11.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副监考员负责收回、整理试卷,当场清理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将清理好的试卷、《考场记录表》、作弊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一起交开课学院办公室。

13.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发生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者隐瞒考生考试违纪事实,经核实后,按《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长江大学考场规则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听从监考教师指令。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和拖鞋等进考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2.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 (如证件丢失,必须由学院出具有照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按照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考试。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4.闭卷考试除必须的用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应按监考员指定位置统一存放(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查阅的有关资料和书籍,不准使用复印资料。

5. 考试须使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须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不得另用其他纸张。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要求的位置处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7. 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员同意,可在监考员陪同下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8.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传递纸条、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扰乱考场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

9.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影响他人的考试。

10.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员收卷,经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11.考生如果发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由监考员立即收回试卷,并将违纪事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生签字后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考生相应处分。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三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2.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在考场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者;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 自带草稿纸参加考试的;

10. 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看与否);

13. 在桌面、座位旁或身体上涂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不论看与否);

1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论抄与否);

16.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不论看与否);

1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

1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9.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不论看与否);

20. 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21.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的;

22.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一十)

(一十一)

(一十二)

(一十三)

(一十四)

(一十五)

(一十六)

(一十七)

(一十八)

(一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请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4. 组织团伙(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或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25.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功能的(包括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者接受考试内容);

26. 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cdeb314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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