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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20308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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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0
年
4
月
19
日
1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
溪北岸旧城改造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
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
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进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
偿安置若干意见》
(
试行
,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
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
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
(
以拆迁公告为准
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
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
案。
第二条
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
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
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
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
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
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
5
月
26
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对没有严
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2
2020
年
4
月
19
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属于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
1990
年
4
月
1
日后至
5
月
26
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代
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
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
5
月
26
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
偿。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
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
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
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第六条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
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
选房办法》)。
第七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和市城发公司组成的安置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的
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
,
按评估价给
予补偿。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
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居民住宅用地补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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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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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
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二、单位用地补偿。
1
、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
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2
、单位非住宅用地
,
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用
途进行评估补偿。
三、其它以无偿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
,
按以下方式给
予优惠补偿:
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民小组
(
经济
社
、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宅
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175
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
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
175
平方米的
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集体留用地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其它集体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持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其它集体土地,按照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
价给予优惠补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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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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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确定。被拆
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
励)的基础上增加
30%
的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补偿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原则上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提供安置
房,安置房价格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具体标
准为:现状房屋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不含
100
平方米),在
1
:
1.1
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在
100-160
平方米(含
160
平方米),在
1
:
1
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大于
160
平方米,有合法用地手续
和房屋权属证明的
,
按人均
40
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
房屋权属证明的
,
按人均
30
平方米提供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最小不低于
160
平方米、最大不超过现状房屋建筑面积。
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校
大学生、服刑人员)。被拆迁人的户口以
5
月
12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
造的决定》发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为准。挂户人口及《海口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
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
、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和奖励总额低于
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
房价值的,按
45
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5
2020
年
4
月
19
日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d188740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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