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产假管理制度_2018年产假管理制度办法
员工产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产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
第三条 产假时间
1、女员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女职工产假期前请假的分为病假和事假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员工请产假需提前提供医院出具的预产情况说明报相关单位审批备案。
2、因怀孕产生的非产假请假程序参照病假事假相关流程进行。
第五条 产假待遇
1、员工正常产假期间的待遇,经各单位报公司同意,其产假工资按照岗位工资的标准由职工生育津贴支出。
2、因怀孕产生的病假待遇参照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3、因怀孕产生的事假不予发放工资。
第六条 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第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之和除以365日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的情形分别计算: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实行晚育的,在上述便准基础上增加30日。
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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