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3-02-01 10:26: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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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内容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吴亮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69更新时间:2011-6-1411:04:41甘建建[2011]111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等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学习123
页眉内容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不断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人事部、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备条件。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分专业的方式实施,由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进行。培训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核,确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六条承担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第七条授课老师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组织师资培训考核,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学习1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5a13c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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