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函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通知):请欣赏!(2009年2月17日)

发布时间:2010-10-21 19:57: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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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函件:请欣赏!

发表时间:2009-2-17 15:01:00 阅读次数:470

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各个地方做法不尽相同。就笔者所知,山东省允许提出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不允许提出复议申请,由于省级政府的行为必须先经过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就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人民政府允许提出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不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但是,各个地方对此大抵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也是变历以后,才知道这一不成文规则。2007725日,笔者代理40户温州农户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征地批文,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笔者又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我笔者之所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可能撤销省政府批文。尽管,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撤销省政府征地批文,但当事人至少可以拿到相关材料,并且可以在法庭上与省政府面对面。

出乎意料的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没有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提出上诉。20071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相对人应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行使救济,且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运行使救济。故,一审法院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刘万瑞等3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于是乎,笔者代理这些农户向国务院裁决申请。这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有提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却认为本案法院已经受理,并已经作出了裁定,因此不再受理农户们的复议申请。本案承办人员接到案件时,曾经与我在电话里有简短的沟通(据我所知,这种待遇非常难得)。我曾经强调,两级法院是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没有进行实体性审查,实质上等于没有受理,国务院应该予以受理。他说,向领导汇报以后再说。此后,就没有了下文。

直到今年初,一个叫王汉文的农民写信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给他寄去了下列函件。这一函件,值得好好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当然也就代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最高水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复函[2009]20

王汉文:

来信收悉。你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B2006]0630号征地批复不服,于2007315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5l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决字[2007]17号行政复议决定。现你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征地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经审查,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先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两法院均已受理并分别于2007725日、20071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机关不再审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

0 0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8da32e453610661ed9f4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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