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01:27: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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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护照等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15天),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登记。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普遍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科补考或重修成绩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需要重修科目

第六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艺术实践课。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 留学生一学年以上(含)必修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通过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条 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 留学生休学最长期限为2。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第十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中70%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一学期中考试不通过,且以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占到总课程量50%以上者。 3、连续两年留级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艾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或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 退学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被开除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不予以受理。

第十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合格者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3、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十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提前一个月审核办理。超过一个学期后不予办理。

十七 入我校就读留学生禁止转学他校

十八 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十九 留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总数未达到留级)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给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留学生结业后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 不再予以补考。

第二十条 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3、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 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践课程等。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及请假超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出勤率达不到70%者,取消其参加该科目期末考试的资格,择期补课、补考;出勤率者,按其出勤比率,在期末成绩中增加卷面总分10%以内的分数满分不可超过总分。

第二十 留学生因有事或生病(病假必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不能参加上课、实习,1至3天者,可由教学单位批准;3至7天者,需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 留学生应该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国际教育学院注册。每学期末主动报告本人去向以及下学期到校时间。

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二十四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五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条 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学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进行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七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条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条 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

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夜晚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条 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旷课:1、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超过10~19%者, 予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20~2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30~39% 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40~4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单科旷课超过该科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者作退学处理留学生旷课记录以任课老师课堂记录为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阻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和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提前或者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6、未按试卷要求填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标记信息的。

(六)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5、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条 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条 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校领导经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四十一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签字后生效。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学校

(三)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出具《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

(四)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简称《处分决定》)出具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简称《处分通知》),并将《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回(执)证上签字。

)送交人将《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老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处分通知》回(执)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和《处分送交通知》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住所,即视为已经送交。同时将副本以邮寄方式送交相关单位及其家长或者其直系亲属。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通过上级外事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天即视为送交。

四十二 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四十三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十四 对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来华留学生入境、居留、出境管理规定

四十五 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入境外住登记、居留许可、签证变更和签证延期等手续,并交纳各项费用。

四十六 留学生新生应在入境有效期内办理在华居住的有效证件(居留许可)。留学生居留许可期满后应持国际教育学院介绍信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四十七 对于居留许可期满后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留学生,南宁公安局将按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十八 留学生应妥善保管护照等各类有效证件。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并及时补办。

四十九 对于拖延缴纳学费等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留学生,学校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生”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到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交换生、项目培训生及各类奖学金学生。对于针对某类学生出台的特殊规定,应与本规定相互参照实施如有相互冲突,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中国法律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此办法由广西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d766b6ef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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