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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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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e2ce7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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