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16:40: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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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所示:

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帐户。

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九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三章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四条、出纳员根据月度各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七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第十八条、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企业财务人员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领用注销登记簿》,由出纳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14ac909b6648d7c0c746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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