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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一职务任免
1、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基本原则
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免公务员的职务。2、公务员任职的种类
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
员的一种任用方式。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3、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机关
(l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二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三是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三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⑷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⑸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⑹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二是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⑺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4、公务员任职的限制
国家对公务员有以下限制:一是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二是规定公务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是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既有任职年限,又有任职届数限制的公务员范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只有任期年限限制的公务员范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没有任期年限、届数限制的公务员:党政机关部门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领导职务。
5、公务员的任职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③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6、公务员免职的条件
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途径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二职务升降
1、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衔接。二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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