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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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年,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提升到了战略高度,从中纪委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一拨又一拨高潮。随着20161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更是将纪律和规矩摆在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面前不可触碰的红线。笔者认为,从中纪委
1 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看,可将纪检监察工作做一下三点看法: 首先要转变执纪理念。针对以前“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这一观念入手,坚持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紧紧抓住纪律,抓早抓小,违者必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责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熟练运用“四种形态”,彻底改变党内各种歪风邪气,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让风清气正之风吹遍每一个角落,以维护党的良好健康成长。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始终做到违纪必究,治病救人。
其次要转变执纪方式。自十八大以来,从中纪委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获的各类违纪案件来看,逐步摸索出了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执行纪律环节,进一步改进了执纪方式。新的《准则》、《条例》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列出“负面清单”,整合“六大纪律”。因此,各级纪检机关要围绕“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
2 使用的领导干部。要一改过去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倾向,守住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坚持抓早抓小。 最后是增强执纪效果。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起到了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通过对一些典型违纪案件的查处,对严重违反纪律问题的严肃处理,对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等等,要及时向各级基层党组织等进行通报,让广大党员干部心中时刻铭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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