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1-06 19:52: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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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知识问答

1、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下列9项基本权利: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制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老人、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权;(9)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答: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劳动的义务。(2)受教育的义务。(3)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已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6)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7)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8)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9)依法纳税。

3、在外打工受了工伤,老板不赔怎么办?

一是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则可以在有效期内(一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 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之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 决定不服,则可向法院起诉。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6.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7.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8.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9.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10.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农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

11.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权?

答: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之规定,如果农户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且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那么,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2.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答:村干部需要宅基地建房时,也必须同其他村民一样,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建房。而且批准建房的土地面积有多大也不能超过全省市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能因为是村干部就搞特殊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干部在申请宅基地面积大小方面存在特权。而且村干部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13.农村村民在出租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出租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14.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而这一批准行为不合法或者对其他村民造成损害,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5.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显然为法所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耕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间,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改变土地用途,例如,用耕地来建房等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则必须经过严格农用地转非手续之后,否则违法。

1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17.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434582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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