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X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
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鞍师院发[2005]16号
为规X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完善科研工作评价体系,使科研成果管理趋于客观化、公正化、规X化,促进科学研究向高水平发展,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经修订形成《XX师X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教学为主的教学单位和受聘于学院教师岗位、教辅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考核评价。对非专任教师、非教辅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考核科研工作量,其科研成果在科技处备案并发放科研津贴。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X围:
1、在学术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文学艺术作品(不含诗词、散文及短篇小说等);
3、获政府奖(含国家、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两年一次的评奖)和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成果;
4、专利、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学院科技处每年的4-5月份计算上一年的科研工作量并对教学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如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考虑信息滞后,可计算上二年,但不能重复计算。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工作流程图
个人填表申报 (附原始材料) |
系、部认定量化 |
科技处 审核 |
公示 |
评价 (表奖) |
第五条调入我院,该年度不满6个月的人员,不计算本年度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列入本办法计算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研究单位必须是XX师X学院,如作者在外攻读博士(含进站博士后),我院署名为第二研究单位,按相应分值乘以权重系数0.6计算;有角注按相应分值乘以权重系数0.3计算。
二、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工作量
1、各级论文分值
一级 | 统计源 (A类) | 统计源 (B类) | 统计源 (C类) | 核心期刊 | 一般专业期刊 | 论文集、增刊 |
400 | 300 | 200 | 120 | 80 | 40 | 10 |
注:
(1)一级仅指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外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国内举办的重要(大型学术组织主办)国际会议论文集论文每篇120分;国际会议论文集中的论文摘要每篇80分。
(3)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和重要学术期刊的增刊或专辑论文每篇为20分。
(4)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含部分创作)相应乘权重系数0.3。
(5)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作品),同一期发表的多篇只算一篇。
(6)在有XX地址或XX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分。
2、论文被、摘录、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必须以我院为第一研究单位,其加分标准如下:
理 科 | 刊物名称 | 分值 |
SCI | 160+20K | |
EI ISTP | 100+10K | |
MR CA BA PA CIRP | 50 | |
国外重要科学技术文摘 | 30 | |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 | 20 | |
文 科 | SSCI | 160 | ||||||
新华文摘 | 160(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摘要2000字以上) | 论点 摘编 | 报刊文章 编目辑览 | |||||
中国社科文摘 | 60 | 20 | ||||||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 | 单篇 文摘 | 高校学 者新论 | 专 题 论文库 | 学术 卡片 | 学报论文 编目选录 | |||
60 | 20 | 10 | ||||||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 | 索引 | |||||||
10 | ||||||||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 全文 | 索引 | ||||||
40 | 10 | |||||||
注: (1)K为影响因子,上限值不大于10。
(2)40分以下(含40分)加分仅限核心期刊(含核心期刊)以下级别。
(3)在XX师X学院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摘录、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相应乘以权重系数1.3。
第八条 学术著作工作量
1、学术著作注重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2、学术著作依据其实际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类别;公开出版有书号的论文集,视同学术期刊,其编委会成员(主编、副主编、编委)均不计科研工作量。
3、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非规划教材)。
4、不同著作类别的计算系数如下:
类别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教材 | |||
专业 | 普通 | 部编 | 省编 | 自编(合编) | |||
系数 | 1.0 | 0.4 | 0.4 | 0.3 | 1.0 | 0.6 | 0.4 |
5、分权威和一般,其出版类别计算系数如下:
权威 | 一般 |
2.0 | 0.7 |
6、学术著作总分值计算标准是:
总分值=字数(万字)×2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7、专著至少应具有学院统计源B类文章3篇或核心期刊5篇论文作为核心内容。权威出版的专著最高分值不超过800分,一般出版的专著最高分值不超过400分。
8、合作专著(或教材)原则上按撰写字数分解计分。专著、编著、教材合作中的第一人不少于总分值的0.5,第二人不少于总分值的0.3。
9、国外公开出版的英文版专著在学术著作总分值的基础上乘以权重系数1.2。
第九条 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
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奖奖励等级计算为2500、1500、1000、600分。
2、国家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依据奖励等级计算为1500、1000、600分。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按奖励等级计分为: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800 | 400 | 200 | 100 |
4、获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400 | 200 | 100 | 60 |
5、获国家、省社科联奖和市“五个一工程”奖参照相应的等级乘以权重系数0.3;艺术作品获奖,国家级(参照第九条2)权重系数为0.3,省级、市级权重系数为0.2。
第十条专利及转让费
1、获国家发明专利300分,实用新型200分、外观设计100分。
2、累计获得的发明专利费,技术转让费等(以本院财务处到款数额为准)的计算标准为:横向课题经费分值为20+20N,其中:N为经费数额(以万元计算),其总分值不超过400分,其科研工作量以经费进校时计算。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的工作量
1、完成的各级各类课题通过结项后,其工作量按下表一次性计算。其标准如下(以论文、著作等形式出现的科研成果另外计分):
重点 | 一般 | 青年 | 单列 | 专项 | |
国家 | 700 | 500 | 400 | 300 | 200 |
省 | 300 | 200 | 150 | 120 | 80 |
市 | 130 | 100 | |||
院级 | 50 | ||||
⑴单列课题指艺术类、教育类、古籍整理类课题。
⑵专项课题指仅立项、不拨课题经费的课题。
⑶博士基金参照青年项目执行。
2、由课题组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按课题组成员排名次序分解计分,但排名后者计分不能大于排名前者。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文中注明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仍以第一作者计算;教师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项目结项后,一次性计入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10分。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的课外科技成果获奖,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国家 特等奖 | 国家 一等奖 | 国家 二等奖 | 省一等奖 | 省二等奖 院一等奖 | 省三等奖 院二等奖 |
300 | 160 | 80 | 40 | 20 | 10 |
第十四条 以上科研成果分解计分可按完成人员排序计算,或按课题组确定的要求分解计算,但总权数不允许超过1.1。国家级成果最多计10人,省级成果最多计6人,其他最多计4人,其完成人员排序权数如下: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五作者 |
0.7 | 0.3 | |||
0.5 | 0.3 | 0.2 | ||
0.5 | 0.3 | 0.2 | 0.1 | |
0.5 | 0.2 | 0.2 | 0.1 | 0.1 |
注:学术论文仅计算前三名作者。
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计分标准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是我院科学研究的重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高等学校管理和基础教育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在统计源C类以上期刊发表的教育研究学术论文,相应乘以权重系数1.3。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教学改革项目一次性计入30分。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的教育科学学术成果评奖活动,一等奖计算30分,二等奖计算20分,三等奖计算10分;对基础教育研究中未公开发表的,有实际意义的实验研究报告,调查分析报告等,经学院主管部门认定后,计算40分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工作量考核基本标准
第十九条 考核定额标准
1、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晋级人员从下年按晋升职称标准)。
专业技术职称类别 | 年工作量 |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 100 |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 | 60 |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 | 40 |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 10 |
2、按人员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人员工作类别 | 系数 |
专职科研人员 | 1.8 |
专任教师 | 1.0 |
公共课教师、授予学士学位不满三届新建专业的专业课教师 | 0.7 |
聘任教师岗位的兼职行政人员 | 0.5 |
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 0.4 |
3、各类人员年度工作量为:年工作量标准×类别系数。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科研工作绝对量是该部门当年全部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年工作日不足6个月的人员)科研工作量的总和。为了鼓励各系重视大学生的科技创新工作,并纳入整个系的管理中去,在评定各系的整体科研工作时,在校学生的科研成果以50%计算,有指导教师的按教师成果计算,不另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科研工作评价量为:科研工作评价量=绝对工作量/M
M=在编正高职人数*K1+副高职人数*K2+中级人数;其中:K1=2.0、K2=1.5;兼职人员和教辅人员按0.5人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对各教学单位科研工作考核按满分100分计算,分专业教学单位、公共教学单位排序公布,其考核包括三个方面,所占的权重为:
考核方面 | 权重系数 |
科研工作评价量 | 0.75 |
学术活动 | 0.2 |
科研管理 | 0.05 |
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学院设立年度科研成果奖,依据教师年度实际取得的科研成果数量与质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办法计分,科技处每年分文理科(按成果研究方向分类)将科研成果按计分排序公示后,对本年度优秀科研工作者(一等奖一名、二等奖四名、三等奖八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其解释权归科技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7674d2c7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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