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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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人发〔2014〕43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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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暂行规定
由于学校工资结构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健全薪酬管理体系,以明确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编制内(含人事代理人员)的不在岗人员,包括留(访)学人员、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挂职及借调(外借)人员、休产假人员、休病假人员和休事假人员及未聘岗人员等。
第二条 学校现行工资结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第三条 留(访)学人员
(一)公派留(访)学人员(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学校计划内的留(访)学人员),在留(访)学期间,前十二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自第十三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二)非公派留(访)学人员,在留(访)学期间,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四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
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前六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 2 —
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自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五条 挂职及借调(外借)人员
挂职及借调(外借)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第六条 休产假人员
休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
第七条 休病假人员
(一)病假在两个月(含)以下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分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的90%发放,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教职工应提供原始诊断病历或与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由学校组织专家再次鉴定是否可以继续病休,— 3 —
并将鉴定意见反馈给本人及人力资源处备案,符合病休条件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分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的70%发放,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分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的80%发放,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划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
(四)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公(工)伤假,医疗期间所有工资及补贴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医疗期间所有工资及补贴停发;被伤者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机关认定后按认定意见处理。医疗期外,按照病(事)假处理。
第八条 休事假人员
(一)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超出部分按天扣发所有工资及补贴。
(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
(三)出国(境)探望配偶的(配偶为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如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一年以下事假。三个月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停发基础性绩效及奖励性绩效;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超过三个月停发所有工资及补贴。
第九条 未聘人员
未聘人员前三年为待岗期。在待岗期内,第一年,分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的70%发放,住房补贴按规定发— 4 —
放,停发奖励性绩效;第二年,分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发放,住房补贴按规定发放,停发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第三年,仅发基本生活费,按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待岗期满后,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发〔2005〕47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行政秘书是本单位的考勤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报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如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现象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考勤责任人应负责向当事人追偿,否则,由考勤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从考勤责任人绩效工资中追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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