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商户使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4-18 13:4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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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商户使用合同

甲:市云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特约商户):

甲作为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服务提供,同意为乙提供支付宝刷脸支付收款服务。乙作为特约商户,同意在其人民币收款业务中使用甲所提供的支付宝刷脸支付服务。现经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概念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出现的下列概念,除附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定义理解:

1支付宝刷脸支付收款:甲为乙提供的受理市场主流移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翼支付等受理服务,并按约定为乙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具体收付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支付场景:

1)主动支付宝刷脸支付(包含PC端扫码):指甲摆放或贴在商户柜面的收款设备,或者是甲系统根据不同移动支付工具实时生成的订单支付二维码,消费者使用支付宝刷脸支付或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扫一扫”完成支付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实体店单品或订单支付、PC支付、媒体广告支付等场景。

2)被动扫码支付:指消费者展示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包的“刷卡条码/二维码”给商户扫描后直接完成支付的模式,主要应用于线下面对面收银的场景。

2、结算手续费:甲向乙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额进行计算,在为乙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退款:消费者付款成功后,乙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原支付账号中。

4、商户服务平台:甲提供给签约乙使用的系统平台,乙可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查询、结算查询等。

5、商户号及登录密码:甲提供给签约乙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家,并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

6、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指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翼支付等服务的机构,其中,微信支付工具提供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移动支付工具提供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联二维码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为APP应用服务提供,翼支付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7、商户: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本协议中特指乙。

8、消费者:指作为买家的移动支付付款,本协议中统称为消费者。

9、受理终端:指参与支付宝刷脸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包括专用的条码支付受理设备,以及在原有POS等设备上进行扩展后能够处理条码展示或识读的设备等。

二、服务容及资费标准

1、甲向乙提供条支付宝刷脸支付及支付收款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二维码、翼支付等。

2、乙接受甲提供的服务,随乙每笔交易结算时,手续费由支付通道在该笔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手续费标准为:

支付宝刷脸及扫码支付:每笔交易金额 %

对商家刷脸支付封顶 5000 元/人/天(注:支付宝花呗或信用卡等);通过借记卡支付不限额(注:根据个人的银行卡限额标准) 。

3、因使用本协议服务终端产生的所有通讯费用由乙自行承担。

三、受理终端管理

1、乙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押金标准向甲交纳受理终端押金,终端押金不计利息。押金缴纳标准为:1999元/台(特约商户免押金,人为损坏设备按官指导价:1999元/台赔偿)□免押金;

2、乙同意并确认,当乙连续个6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100元(含)时,甲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收回/关闭受理终端。

3、甲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押金标准,向乙收取押金。本协议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甲将终端押金退还乙。

(1)乙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并经甲确认无损坏;

(2)乙按甲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持卡人签名;

(3)乙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甲的相关款项。

乙不满足上述条件时,甲可以要求乙赔偿,乙未按甲要求赔偿的,甲可以扣除乙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可以向乙追偿。

四、结算式

1、甲(支付通道)在D+1个工作日或者其他甲(支付通道)认可的结算式,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划转到乙在甲(支付通道)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若乙因各种原因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并按甲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审核无误后,依据乙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未及时联系甲或乙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承担。如乙银行结算账户没有开立在甲(支付通道),由于跨行结算产生的延迟到帐、收款行入账失败等异常情形导致的损失,由乙承担。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2、乙与甲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数据为准。

五、退款处理

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缺货、无法运货、质量问题等等,造成退款处理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乙按本协议约定可通过商户服务平台或其他甲认可的式提交退款申请。

2、乙向甲提出退款请求时,乙当日支付宝刷脸支付及条码支付收款额应大于申请退款的金额,甲收到退款申请后做出退款处理,退款金额在退款实际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从商户收款入账金额中进行抵扣。如因乙原因或消费者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其后果由乙自行承担。乙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3、甲受理乙退款的期限为交易发生后的90日,具体时限以移动支付工具提供要求为准。

4、退款时甲不再另收取手续费,但若移动支付工具提供需要向乙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乙自行承担。

5、乙负责解决和承担与消费者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六、甲权利义务

1、准确、及时地处理乙发来的支付请求,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安全、保密地传递给乙。

2、负责为乙提供支付信息查询及对账服务。

3、为乙提供支付宝刷脸支付及条码支付服务,负责受理涉及甲支付平台运转问题出现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纠纷。对乙因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甲不承担责任。

4、为乙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对乙反映的问题,甲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响应。

5、甲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支付宝刷脸支付及条码支付收款服务。甲有权自行决定对支付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

6、发生以下情况时,甲可以从乙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应及时通知乙补足差额资金,乙应自甲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向乙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原因造成的甲垫款,甲有权向乙追索。

7、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有权立即中止全部或部分支付结算服务或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索偿或直接从乙账户中扣划甲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

1)单独或与他串通盗窃、诈骗资金;

2)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行政可证、业务围等与实际不符或虚假的;

3)与他人勾结,或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4)一定时期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特约商户;

5)无理拒绝通过甲支付平台而发生的成功交易;

6)乙交易中存在过多的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且经双协商无法解决;

(7)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8)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法律法规或被机关查处;

(9)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移动支付工具提供出具的要求中止或终止对乙的支付结算的通知;

10)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支付平台声誉的。

8、乙在使用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过程中非因甲原因被消费者投诉的,甲有权要求乙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甲有权视实际情况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对甲造成的损失由乙负责赔偿。

9、甲有权拒绝支付或追索乙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10、乙不得将甲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所包含的各类系统平台、接口及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第三,也不得进行任形式的复制、改编、编译或衍生开发或可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系统中有关本协议下的业务实现式、业务流程规则、技术实现法等以任式用于任第三系统的设计及开发中;将甲提供的交易接口再次封装或直接提供给任第三接入。一经发现,甲有权立即中止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相应责任。

11、基于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考虑,甲有权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无需承担任法律责任。

七、乙权利义务

1、乙在使用甲提供的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发现任故障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甲要求修复或调换。甲在收到乙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修复以恢复正常服务功能,尽最大限度减少对乙业务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2、乙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查询订单交易数据,同时应尽保密义务。

3、乙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与甲联系。因乙未及时联系甲,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承担。

4、乙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一年。

甲可以向乙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应根据甲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应自甲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知甲,并按甲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6、乙应妥善保管甲提供的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及移动支付二维码收银台牌或通过甲系统生成的收款二维码,收银时应关注收款提醒,收款提醒包括但不限于消息推送、语音播报等式,由于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及移动支付二维码被替换或未关注收款提醒导致的损失由乙承担。

7、乙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须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具备从事该商务活动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条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行政可手续及备案手续,独自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8、乙应如实向甲提供商户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面的责任。

9、乙应在其、移动端及扫码机器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支付业务,乙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代消费者提交订单及进行支付,乙必须引导消费者亲自提交订单及进行支付,否则甲保留终止为乙提供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条码支付收款服务并追索损失的权利。

10、乙应及时处理乙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纠纷。由于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投诉或法律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11、当出现消费者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应积极配合甲及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工具提供、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收款单据。否则,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否则造成损失由乙负责。

13、甲提供给乙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是乙进入甲提供的商户服务平台的唯一有效凭证,乙应妥善保管其商户号及登录密码。乙在任情况下不应将登录密码以任式提供给他人。因乙商户号和登录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承担。对于登陆密码的遗失、被盗,乙须立即告知甲,并按照甲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14、在服务有效期,若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条码支付收款时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及收款,乙应积极合作,配合甲及相关第三(如发卡行、移动支付工具提供、电信运营商等)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

15、乙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有权立即中止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相应责任。

16、乙保证发起的支付宝刷脸支付及移动支付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使用甲提供的移动支付服务时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围开展业务,如因乙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自行承担。

17、乙仅拥有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的收款权限,待机广告发布权及结算后推送广告发布权由甲所有,乙应当积极配合甲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八、保密条款

双在合作期获得的信息及本合同和附件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手续费率及支付式、结算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任一均应当对保密信息格保密,且仅为本合作之目的使用;除金融业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要求甲提供相关商业信息以外,未经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第三透露保密信息,否则视为违约;守约除有权主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同。无论本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发卡行掉单、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行业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在的任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并出具相关证明,则本协议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围中止履行。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中的任一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在接到守约违约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未纠正的,守约有权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甲违约,乙有权要求甲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实际损失的费用。

2、乙违约,甲有权停止为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乙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实际损失的费用。

3、主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双互不负赔偿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的损失不能免责。

5、任一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地区的法律)。

2、如果本合同任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3、后继立法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4、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争议均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均可起诉到甲经营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协议自双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双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期限自本协议约定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依此类推。

十三、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2、乙违约的,甲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索偿或直接从乙账户中扣划甲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若任一需在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在此期间,双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盖章、乙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公章): 乙(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cd9b4058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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