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的风险及应对作者:杨占峰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年第07期
该文介绍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问题的主要方式,深刻剖析了虚假受托支付产生的原因和风险隐患,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了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信贷;虚假;受托支付
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了“实贷实付”的监管理念,并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实现“实贷实付”核心监管理念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以来,银行贷款发放实行“受托支付”已成为主流,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存、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受托支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难点,同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虚假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假受托”)现象日益突出,其风险隐患及深层次原因值得分析和关注。
1.“假受托”的主要方式
“假受托”,是指借款人虽然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委托银行向指定单位、指定账户支付贷款,但随即以退货、工程未按计划完成或直接以往来款等名义转回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账户的行为。有的“假受托”为逃避银行监管,甚至通过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过渡再转回借款人或其控制账户。就目前而言,企业办理“假受托”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直接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借款人直接与利益相关企业编造虚假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此类交易合同大多简单雷同,条款简易,标的粗糙,与正式规范的贸易合同差距较大,有悖于商业常理,且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由于是非关联企业或非上下游企业,此类“假受托”行为比较容易识别。
二是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一般是为同一集团子公司)虚构关联交易,虽然无真实贸易背景,但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对正式,且能够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关联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抵扣税款,无开票成本),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后直接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支用。此类“假受托”较为普遍,且隐蔽性较强,银行对其交易真实性也难以审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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