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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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4125号)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以新代老”、“等量或减量转换”的要求,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议值,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360号)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或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总量指标。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行政许可法》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二、三十四、三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十七、三十八、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十九、四十、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四、六十一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处
人、导、

责人、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
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3环办函[2014]1419号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4.《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十条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2
行政许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3
行政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行政许可法》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二、三十四、三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十七、三十八、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十九、四十、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四、六十一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行政许可法》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污染防治与
生态保护处
人、导、责人、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处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
材料。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审查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人、导、责人、
备注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二、三十四、三(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十七、三十八、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三十九、四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四、六十一条。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许辐射安全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法》
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
备注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四、六十一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条。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支

6
行政检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监察支

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投入生产或使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违法者名单。
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
备注
7
行政检
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水污染防治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法》第三十条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境监察支

8
行政检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大气污染防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治法》第二十九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环境噪声污
出相应处置措施。
染防治法》第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十一条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环境监察支

9
行政检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环境监察支

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
备注
10
行政检
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订)(2016年主席令57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订)第十五条
环境监察支


11
行政检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放射性污染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防治法》第十一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境监察支


12
行政检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环境影响评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价法》第二十八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
环境监察支


13
行政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环境监察支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依据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
备注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六条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检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理条例》第三十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六条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环境监察支


15
行政检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畜禽规模养出相应处置措施。
环境监察支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殖污染防治条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例》第二十三条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第六条第三项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6
行政检
对自动监控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察支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
备注
17
行政检
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六条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环境监察支


18
行政检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1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环境监察支


19其他类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主席令第31号第一次修订,200541日起施行,201611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处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突发环境事
20其他类件应急预案
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

建设项目环
21其他类境影响的后
评价备案
污染源自动
22其他类监控设施登
记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
意见。
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七条第二、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
三款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请。
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
意见。
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
环境影响评价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领导、办机构负责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二、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处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b5463c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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