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
10、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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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权力号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4】125号)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以新代老”、“等量或减量转换”的要求,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议值,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3】60号)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或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总量指标。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行政许可法》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第三十、三十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二、三十四、三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十七、三十八、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十九、四十、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四十二、四十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四、六十一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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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