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发布时间:2014-05-26 16:04: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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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

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但其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四、知青的工龄计算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二)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劳动,其子女受株连随同回乡,后参加工作的,从1962 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计划内临时工经批准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一)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领取辞职费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二)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并发给辞退费的,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三)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七、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1日(春季按2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从1979年起,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工龄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

219951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确定工龄时,本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2.被招收录用人员与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工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1、什么是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一般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全部工作时间的总和;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称本企业工龄。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2、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民人字351号):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3、什么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4、建国前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怎样确定?

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必须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人员。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或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发[1997]116号):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费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发[1997]116号):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8、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支付养老金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9、参保人员缴费已满15年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否停缴?到退休时怎么处理?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2000]15号文: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停止缴纳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参加社会保险是自愿的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免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即国务院令[1999]259号):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12、解放前的私营商店后转为公私合营的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196288日(62)中简字第36号规定: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其工龄可从解放后在企业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13、原私营商店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继续工作的,怎样计算其连续工龄?

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其在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1962812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62)工商行字第173号文规定: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15、凡是过渡到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从什么时间起计算工龄?

1962818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文规定:凡是过渡到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其工龄应从过渡到国营或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之后算起。

16、乡村医生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任职身份的确认有何规定?

1987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的规定确认;19881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7、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符合军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而异地随迁,并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后,其原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否与重新安排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根据江苏省人事局198711月《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口径(二)》,其随迁前最后一次在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8、乡村医生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险[1986]5号):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职工在参加工作前单独开业行医的时间能否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国务院(58)国人办发字第93号文规定:不应该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20、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后,其在本学校代课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代课教员正式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5]内人工字第50号):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

21、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后,其在其他学校代课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根据[65]内人工字第50号文规定: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在其他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22、民办教师被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苏[1987]20号文:民办教师(包括缺额代课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3、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原在公社半脱产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保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31号):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被直接转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天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4、村(大队)干部转为企业职工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局〈关于对(大队)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人四[1993]4号)文规定: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村(大队)主办会计被直接录用为企业职工(含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生后录用为企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25、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何时开始计算?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局险[1983]26号: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26、临时工转为长期工的,其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如何计算工龄?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中劳薪字344号: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7、临时工改为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固定工的,其工作年限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344号: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8、合同工被吸收为正式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何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部19634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吸收为正式工人,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29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按什么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242号: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0亦工亦农人员被录用为固定工的,其亦工亦农期间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工龄?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41号: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1、职工正式参加工作之前,在训练班学习或训练的时间,能不能计算为工龄?

根据1964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有关工龄计算问题解答》答复:职工考入企业以后,还没有正式发给工资,在训练班学习,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掌握技术知识,为直接参加工作作准备。在没有正式参加工作前的学习阶段,不能计算工龄。

32、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退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232号文: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退伍)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入伍时的军龄和复员(退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3、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劳薪便字第260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34、退伍义务兵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1982]16号文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或人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

35、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军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91]1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6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71970年至1978年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教育部19807月教计字279号文: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81979年及其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根据教育部19807月教计字209号文:1979年经其以后考入普通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9、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回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40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20031210日通知(即苏劳社险[2003]17号文)精神。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在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生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41、工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继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2、受劳动教养处分而未开除公职的职工,其劳教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函[1984]15号文: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43、关于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函[1982]2号文: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44、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64]劳薪字439号):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工龄。

45、工作人员受过刑除或刑事处分的,其工龄从何时办理计算?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19941月江苏省劳动局苏险(19948号文:各地实行养老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行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6、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就业后,其冤狱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公安部第十一局,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83)公160文: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招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47、犯人刑满留场就业后,是否计算工龄,怎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险字82号文: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8、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继续享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嘱不享受相应待遇。

49、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被判刑后能否继续享受为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劳动局苏劳险函[1995]1号:原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条件的人员,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参照对符合离休的干部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处理办法执行,不能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有关待遇,只能按一般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待遇。

50、企业职工因旷工被除名的,其工龄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部苏险字[1991]5号:关于企业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后重新参加工作,其工龄计算问题,……只能从重新参加工作后算起。劳动部办公厅办发[1995]104,答复广州市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明确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非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51、自动离职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苏劳社函[2000]127号文: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自动离职(或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

52、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办发[1995]104号文,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3、因工负伤、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非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因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4、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是否计算工作年限?

试用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55、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有什么规定?

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费劳动保险基金,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56、折算工龄的作用和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办发[1994]148号文精神:折算工龄的作用指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1)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函[2004]1号)文规定:职工91年底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男为55周岁,女为45周岁,退休年龄每推退一年,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应减少一年。(2)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2000]125号文规定: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苏办险字[1991]1号文规定:对已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57、从事井下、高(低)温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龄如何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58、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其工龄如何折算?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部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劳护字125号):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年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59、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时间能否折算工龄?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问题的复函》([62]生活字222号):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未规定,所以不能折算工龄。

60、纺织档车工可否享受提前退休?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护字37号文精神:纺织档车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后,劳动条件已有一定改善,因此暂不实行提前退休。

6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从事特殊工种如何折算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867fe8f524ccbff12184e9.html

《常用工龄计算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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