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23 12:51:3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第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称是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无特殊说明,下文皆简称为“学院”)中文简称南师大泰州学院或南师泰院,英文翻译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Taizhou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住所江苏省泰州市东风南路518号。

第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院出资主体为泰州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学院各类用房南京师范大学以品牌、教学管理资源及队伍等无形资产方式出资。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单位是南京师范大学和泰州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学院举办者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引导学院科学发展。

第七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设立、变更、注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 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 学院以“蕴德论道、励学力行”为校训,以“明德、尚学、创新、和谐”为校风,以“随园文脉 苏中荣光”为校歌,以“快乐学习、快乐教学、快乐管理”为办学理念,以创建全国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应用型独立学院为办学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倡导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一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将人才培养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大力实施“质量工程”发展战略,确立“素质高、基础宽、能力强、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努力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 学院注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坚持学科专业建设的龙头地位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着力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学院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创造反映时代精神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积极为文化泰州建设作贡献

第十四 学院的业务范围是本科学历教育,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教育培训,待条件成熟时开办应用型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院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院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 学院举办者南京师范大学和泰州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1.在保障学院良好运行发展的前提下取得合理回报;

2.组建学院董事会,推荐董事并提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3.了解学院学情况,监督学院运行

4.了解学院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5.审核学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6.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 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举办方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组织提名,教代会选举产生)社会中立人士(由举办者提名)等人员组成,举办方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董事每届任期5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 董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解释董事会章程;

2.监督审议重大经费开支,审议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 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批准院长、副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及重要人事任免;

4. 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决定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5. 审定学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批准学院重要管理制度;

6决定学院工资总额、重大分配政策;

7. 罢免、增补董事;

8. 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院工作的意见;

9. 决定对学院的合并、分立或终止

10.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董事

第十九 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成员调整须报教育厅备案。

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院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十 董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十一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董事会会议和学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十二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3.不擅自公开学院涉密信息;

4.不凭借董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学院牟取不当利益;有保证股本金不流失的责任;

5.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二十三 董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董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二十四 董事发生以下情形的,董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董事资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董事会会议的;

2.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董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 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二十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单位从董事中指定。

第二十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

3.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董事会处理重大事项或委托其他董事办理;

4.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先行处置再提交董事会确认;

5.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九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三十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十一 董事会会议程序:

1.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学院于10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会议材料等一并送达全体董事;

3.各位董事在董事会中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表决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5.做好会议记录。

三十二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职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三十三 董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3. 学院发展规划;

4. 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5. 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6. 罢免、增补董事;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三十四 董事会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董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各位董事的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董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学院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国家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 学院管理层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三十八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管理工作人员;

5.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6.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 学院设院长1名,负责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推荐或面向社会招聘,董事会任免,院长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院组建党委,隶属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院党委书记1名,负责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1-2,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任免

四十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提出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

4.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制订所聘人员的薪酬方案;

7.管理和使用好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8.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9.向董事会推荐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学院名誉院长、名誉董事以及高级顾问;

10.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学院利益,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11.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一 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负责审定学院事业发展中的各类重要事项特别重要事项经院领导班子会研究后再提交院务会审议。学院党委通过党委委员会等形式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审议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上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十二 学院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务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在集体决策中,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实行票决制。

四十三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每个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设主管1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

四十四 学院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发展的原则,设置二级院(系、部)等教学机构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二级院(系、部)等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设主管1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可按需要设专业建设主持人1人。二级院(系、部)根据需要下设学系等机构。二级院(系、部)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可兼任),负责二级院(系、部)党的工作;设副书记1人(可兼任),协助书记工作。

四十五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行政、党委工作专门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对相关行政、党委事务进行决策和协调。专门领导小组组长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其他机构和教学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四十六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基层组织的建设,组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

四十七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教代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在学院行政和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其章程或条例行使以下职权,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四十九 二级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院党委和学院工会领导下,围绕“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学生会依照相关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五十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五十二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获得职称晋升、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复议或申诉;

()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三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热爱学院,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遵守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维护学院的团结,维护学院风清气正的和谐氛围;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水平;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

()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五十四 学院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对违规违纪和有学术不端行为、不良行为的教职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五十五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坚持人才强院战略,关心教职员工的成长,支持教职员工的创造性活动,促进教职员工的自主发展和能力提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院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员工的尊严。

五十六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五十七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处分或处理等事项有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八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九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关爱社会、勤于创新、勇于实践等良好品性。学院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六十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在学院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 学院积极创设各种类型的奖()学金,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六十二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根据申诉事项范围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等作为受理机关。

第八章 开放办学

六十三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六十四 学院开展政产学研合作,营建校地、校际、校所、校企合作平台,参与协同创新,提高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五 学院实施国际化战略,健全和完善海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打造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并举的海外交流与合作立体格局,提高学院的国际化水平。

六十六 学院拓宽海外交流与合作渠道,推进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国际情怀,培育能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六十七 随着办学历史的延长,根据需要建校友会。历届学生、各类培训生及曾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其他兼职人员及访问学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为校友会会员。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八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院资产。

六十九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七十 学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七十一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七十二 学院的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国家和江苏省专项经费;

5.各类科研经费

6.利息;

7.捐赠;

8.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七十四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 学院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六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七 学院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七十八 学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七十九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 学院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生活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后勤保障体制的良性运行。

第十章 学院标志物

第八十一 学院标志包括院标和徽章。

第八十二 标以图形为主体,标有NNUTC字样,上部配有凤凰和橄榄枝图案,周围是中英文标识“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和“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TAIZHOU COLLEGE”院标颜色为绿色,配色参数为: C-100,M-50,Y-100,K-0公共非正式场合,允许各院(系、部)、部门使用学院标识辅助色及反色图样,但必须保持其整体完整性,不得改变图形样式和文字字体

学院标识一般应用于制作标牌、指示牌、建筑物标识、对外交流、制作纸袋、信封、信笺等事项。院长办公室负责使用学院标识统一制作印刷品,各部门、院(系、部)在特殊情况下如需使用学院标识制作印刷品,应报院长办公室批准,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

八十三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四 院名称字体为以学院西大门使用的尉天池字体为标准

第八十五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八十六 学院网址是http://www.nnutc.edu.cn。

第十一 信息披露

八十七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年度报告;

2.教学质量报告;

3.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4.学院概况、院领导简介、机构设置;

5.招生计划、简章、录取程序和结果

6.人员招聘;

7.工作动态。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八十八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合并、分立的;

4.自行解散的;

5.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八十九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九十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九十一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董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九十二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附则

九十三 本章程经201310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九十四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九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董事会。

九十六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e2ebc3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3a.html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章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