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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6 16:11: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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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 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

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 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 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

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 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 提议或付款的

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 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 本公司对

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 在保险有效期内,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 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

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

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

比(%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

100

在此限定)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 (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 或双目失明、 100

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2. 丧失拇指全部 40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25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10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

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3

7. 丧失脚趾全部 1

8. 丧失大趾全部 15

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5

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2

1

(六)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f9332333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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