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3 22:58: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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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解读

《广东省信访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条例》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一、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制定信访条例不是把信访的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二、最大亮点:“诉访分离”~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完善“诉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什么是诉访分离:《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

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诉访分离旨在划分普通信访与涉法信访~分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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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则是对信访事项本身也要区分建议意见、投诉和诉求三类事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处理。

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三、信访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四、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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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

如何处理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 四、

答:条例规定的涉法涉诉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二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三是已经穷尽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事项。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

其一~必须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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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诉访要衔接。所谓标准要统一,就是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诉访要衔接,主要是指政法机关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全部能够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使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另外,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对具体的诉求事项究竟是诉还是访,通过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统一标准,确保诉访分离制度能够准确地实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得到受理。

五、办理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依法”是指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虽然解决信访事项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但“依法”处理是关键也是底线~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的和无理的要求。对于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明法析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能“法外施恩”、突破法治底线而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及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时间。“公平”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访当事人~对于同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公正”是指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出于公心~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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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071b4a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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