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性保障制度,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旨在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我军各个时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军转工作的内在演进轨迹及规律,启示新形势下军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趋势。
标签: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军转安置制度的形成阶段(1950年至196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入经济建设的新阶段,军队也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建军时期。为了支援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军队有计划地抽调了一大批骨干,充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条战线,初步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
1.确立方针路线。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确定了干部转业复员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用二者联系起来”的总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基础。毛泽东、周恩来亲自签署颁发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国家生产建设开始时,人民解放军既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必须继续加强国防军的建设,以捍卫人民祖国,这就是巨大的光荣的双重任务。”各地开办了大批军转干部速成中学和文化学校,从战火硝烟中走来的复转军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奔赴经济建设新的战场。1954年中央军委、政务院进一步指出:转业干部“是国家的一批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队转业干部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的来源之一”。1955年到1968年除了每年按《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转业一批干部外,1957年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转业了一批编余干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选调了一批条件较好的干部转业到商业部门和工交战线工作。
2.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为统一领导全国复转工作,1950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任、聂荣臻为副主任的复员委员会。1951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仍以周恩来为主任,副主任由李富春、聂荣臻、薄一波担任,接替中央复员委员会领导全国的转业复员工作。各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区、乡和军队的兵团、军、师团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到了1959年以后,干部转业的安置工作由内务部(民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3.规范相关待遇原则。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只是岗位的转换,必须根据
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使用权用,妥善安置。关于职务安排,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中一再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关于工资待遇,1952年11月,政务院规定,转业干部“以不降低其在军队享受之待遇为原则”;1962年11月,总政治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规定,军龄不满15年的,转业后头两年按军队原薪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发薪,另根据军龄长短,加发军队原薪2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