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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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就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就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就是独董制度就是否合理,而就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与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与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她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机构字[2003]259 第三十九条 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主要社会关系; (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与主要社会关;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主要社会关系;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在其她证券公司担任董事;(在其她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她都不可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她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她人员。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她董事任期相同,但就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监会令令第39 2006121日起实行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以上;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与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她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上市证券公司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在其她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她人员。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10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插播一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她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主板无此规定】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816 证监发[2001]102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就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她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她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她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人员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她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她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证监会公告〔200916 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4]118 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可以委托她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与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与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二00七年七月四日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机构字[2003]259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与其她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10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234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32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她董事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她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她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与咨询机构; (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她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与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其她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与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她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她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与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就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结束 * 此外,所有涉及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都应该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解公司就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她资源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未要求每次核查都进行报告 7717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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