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7 12:1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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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0561257d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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