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给别人注册公司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0-05-17 05:52: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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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给别人注册公司可以吗



  租房子给别人注册公司可以吗  答:可以出租给别人的,但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签订出租房屋协议。

  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工商注册地址要求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1)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i、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j、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k、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a、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b、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c、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a、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b、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c、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d、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a、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b、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c、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d、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996a4c01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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