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 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97]13 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 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 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 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录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ATV 总则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选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装修标准 第五章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 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 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 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 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 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 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综合考虑建筑 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做到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 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 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 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 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 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 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 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 机
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6 -30 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 16 -19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 -24 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 12 -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 -18 平方米, 使用面积为 10 -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 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 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