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摘要
一、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市)办事处),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其它:
2、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工作,户口也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可办理全额提取也可办理全额转移;但户口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只办理转移,不得提取,如对方单位尚未开户的,可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先办理封存手续。
第六条 职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办理其相关手续的同时,须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职工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表四),并加盖经办单位的行政印章。
2、缴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3、缴存人缴存证或缴存卡,或查询卡。
4、个人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托行的开户银行存折;
(二)不同资料:
4、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工作,户口也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工作正式调动通知书,及公安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并未迁出本行政区域,只办转移的,仅需提供工作正式调动通知书及对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6、户口在外市或是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式原始文件。
第十条 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原则上必须由缴存职工亲自办理。如属特殊情况,缴存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代理人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第九条有关材料。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2、由其他人代理办理的,必须出具双方身份证明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指需提供的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均须以B5纸为标准规格,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理后原件返还。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可按下列程办理提取手续:
㈠职工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㈡单位审核
①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为提取人填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签上单位经办人姓名,交由提取人带往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办理。
②非缴存人亲自提取,而由其他人代为提取的,可由缴存职工个人写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缴存职工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含账号页),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对缴存人及其代为提取人的关系出具单位证明。
㈢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应根据职工报送的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提取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须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三人签字办理(即:受理经办人,审核打单人和审批人);不同意提取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理经办人员必须给提取人进行解释,说明原委。
㈣经审核批准提取的,由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负责将职工提取金额一次性转入提取人所提供的缴存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内;转入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到帐,职工可持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提供的银行存折到银行查询。
五、监 督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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