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9 13:28: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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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

(三) 小型农机具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第四章 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可以跨年度使用,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农户小额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授信有效期内和不欠息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我行对外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结息采用按季或年结息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调查建档、初评公示、审查定级、贷后管理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条 调查建档。

(一)本行各营业机构对辖内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逐户填写《农户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调查工作以信用社包片客户经理为主,村组干部协助,但不得委托村组干部完成。

(二)对农户的调查建档率一般应达到辖区农户的100%,严禁对未入户调查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

第十条 评级授信。

(一)各营业机构包村包片客户经理根据农户生产经营调查情况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通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对农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初评,拟定农户信用等级,签署初评意见。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依据是否具备借款本息偿还的资信实力、结欠信用社借款及社会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创收能力、历年信用状况、资金归社情况、遵纪守法情况、道德人品及邻里关系、自有资金占生产经营所需比例等方面内容确定,具体指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三)对不具备劳动能力,年龄在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长期外出打工和已外迁农户,不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四)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等级标准是:⑴近三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

较好等级标准是:⑴近二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15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0.5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综合评分在75分(含)以上, 90分(不含)以下。

一般等级标准是:⑴近一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0.3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10%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含)以上, 75分(不含)以下。

第十条 资信评定。各营业机构应成立农户资信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条 授信确定。农户资信评估小组的成员要深入农户摸底调查,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及群众意见,综合考虑申请贷款农户的社会信誉、思想品德、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和资信评级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

第十各营业机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应分村、组在辖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确定其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100000元以内,较好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50000元以内,一般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30000元以内。

营业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工作完成后,将评级授信情况报总行业务部备案。

第十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每年 (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年检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

(一) 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主动归还贷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信用等级档次直致取消农户小额贷款资格。

(四) 营业机构应根据适时调整对农户的授信额度(含增加或取消授信额度),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在信贷及风险管理系统上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十条 对已评级授信的农户,办理授信限额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坚持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应由农户本人持富秦卡(贷款证)、户口簿、身份证、印章到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持有富秦家乐卡的农户可在省内任意一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业务人员应认真对借款人持有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确保借款手续由富秦家乐卡本人办理,防止冒名和借名贷款。

二十一条 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农户小额贷款凭证(合同),经对有关证件和借款凭证各要素审验合格后,即可发放贷款,贷款以转账的方式结算。

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按时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逾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二十条 建立农户贷款及经济档案。营业机构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贷款农户经济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家庭成员情况、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授信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的记录等资料;

(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六)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信用村(社区)镇创建

第二十条 在开展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各营业机构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信用村(社区)、信用镇的建设。

第二十条 创建信用村和信用镇的基本条件:

(一)村级领导班子或镇领导班子成员素质高,对创建信用村工作积极热心,对当地营业机构工作支持、配合。主要领导同志工作作风正派、踏实,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和影响力;

(二)发展经济的客观条件好,村或镇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整、生产环境、地理条件有一定优势,且具有发展潜力;

(三)科技意识较强,其发展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当地营业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当地营业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第二十营业机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户占到辖内农户80%以上;

(二)无拖欠贷款本息户占辖内贷款总户数的60%以上;

(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3%。

第二十条 信用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户占辖内总农户50%以上;

(二)辖内建成的信用村占辖内总村数的70%以上;在当地营业机构的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5%以下;

(三)乡镇在积极推动农户信用评级,提升和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影响面过程中,大办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和宣传信用观念,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条 村“两委会”或镇政府向当地本行营业机构提出创建信用村或信用镇的书面申请。

三十营业机构根据申请单位创建申请,应就达到信用村、信用镇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三十一条 经共同考察同意评为信用村、信用镇的,上报总行审定,审定后由营业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协议,并明确落实创建工作规划,协助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职责。

三十二条 审定合格的信用村、镇,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信用村、信用镇匾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违规行为, 按照《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ad299652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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