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06 11:0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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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大学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科技服务能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带头人,强化学校科技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凝练研究方向,汇聚科技人才,逐步培育一批以项目为载体,以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主体,在省内、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地位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形成标志性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条 建设目标:紧密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遴选4-6支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方向,必须紧密围绕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及学校重点发展的专业(群)方向和研究领域,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负责人应是本校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凝聚力、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同时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近五年内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核心期刊(CSCD或北图核心,下同)、SCI收录、E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

3.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教材2本;

4.近五年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5.近五年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服务企业、行业项目1项以上,且到账经费总额15万元以上;

6.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职称、专业及年龄结构,团队成员之间要有科学的互补性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骨干成员应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团队一般由5-8人组成,其中,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以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为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和内外部发展环境,有明显的行业领域优势和较好的校外合作资源。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单位组建团队,鼓励吸纳行业和企业优秀技术人员,校外成员可占团队成员总数的1/3。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每2年组织遴选1次,每次评选2-3个。已入选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不得重复申报。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团队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团队填写《扬州市职业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经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审定同意后,报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会同人事师资处等职能部门核实团队成员情况。

第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学校组织专家通过听取申请团队负责人汇报、质询、审阅申报材料、集中评议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团队名单并进行经费配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个团队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批准后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检查合格再拨付20%,第三年考核验收合格拨付30%。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责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校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在接到立项批准的第一个月内,团队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有关合同,上报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均应以扬州市职业大学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并标注“扬州市职业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的成果,不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团队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产业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团队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团队负责人有权调整团队成员,团队调整情况报科技产业处备案。科技创新团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团队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经费及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应按学校相关科技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考核,采取年度评估和最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创新团队必须向学校提供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氛围;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产出的成果、承担的纵向项目及横向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项目、获得的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科技创新团队年度研究计划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继续下一年的建设;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团队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满后,由团队负责人向学校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报告,全面汇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团队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完成目标任务,团队建设有特色,经费使用合理,且完成任务符合下列指标中的4项为验收合格。

1.建设期内承担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市厅级课题2项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2.与行业、企事业横向合作研究项目或技术服务2项,且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3.获得市厅级以上(含)科研成果奖励2项(团队成员排名前三);

4. 团队成员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5篇以上或核心期刊2篇、省级期刊8篇以上以通讯作者发表论文不超过2篇;

5. 团队成员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E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出版专著1部(20万字以上)或主编教材2本。

8.其它产生重大影响及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科技创新团队,学校将予以命名,并在申报上一级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和支持。验收不合格的团队,学校不再给予资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处理。结项的科技创新团队项目计入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的科技业绩考核,其所产生的成果计入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和个人的科技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按立项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b01602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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