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04-27 21:16: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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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电信行业在涉税事项中,容易出现的涉税风险主要有:  

1、涉及不同税率。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繁多,还有预付费和后付费等不同付费方式,套餐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核算非常复杂,准确进行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还涉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

2、经营模式多样。比如存在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实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等促销方式。

3、税会差异较大。对于视同销售、分成类业务收入、终端捆绑销售等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纳税义务时间有所不同,导致形成税会差异。

电信企业常见涉税风险16项 ,涉及增值税风险9项,企业所得税风险6项,同时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1项。

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时存在销售额计算不准确、预收款项未全部纳入、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上销售收入、预收款金额、进项税额等数据填写不准确的风险,造成少预缴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已于2016年5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款结算科目并结合“营业收入汇总表”的各项应税收入。1.正确计算销售额与预收款项,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2.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3.应准确填报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中各项内容金额,分开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

二、未正确分摊套餐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套餐业务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信业务或服务打包提供给客户,并收取固定月使用费的一种促销方式。“营改增”之后,套餐内容涵盖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要按照不同税率进行业务收入分摊,存在加大增值电信业务的分成比例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附件二第一条(十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套餐业务具体内容的设定,以及套餐业务内容所适用税率和收入分摊计算方法。收入分摊标准应以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或执行集团内部统一标准。

三、向客户提供通讯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未分别核算,适用税率错误

风险描述: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以货物、应税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进行合理划分,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核算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十六);2015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销售合同,对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应合理划分收入、分别适用税率。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价外费用和其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提供通信服务费营业额包含的违约金、罚款等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其他收入包含网卡收入(即SIM卡含测试费、工本费、初装费)、销售带号话机收入、复通费收入、其它功能费收入,存在未全额申报纳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各种名目价外费用的核算情况,结合“应收账款”明细账等,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纳税。2.各项价外费用应按照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各占该收入比例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五、国际业务结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国际业务结算包括但不限于语音、短信及数据的传送、转接服务,因与国外电信运营商合作,互相使用网络、服务等资源而产生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结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国际网间结算、国际业务技术支撑费、国际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在进行国际业务对外支付结算资金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营业账簿中国际网间结算、国际业务技术支撑费结算、国际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结算等数据应一致,对外支付应及时备案。

六、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存在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时间确认收入。2.“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款结算”科目、“营业报告单”“营业收入汇总表”比对,正确核计收入。3.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结合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关注各个业务功能的收入情况,正确核计收入和适用税率。

七、未按规定分别适用税率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电信业业务种类繁多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适用简易征收业务按3%征收率以及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等,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库存商品”“库存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关注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货物销售、房屋租赁、网络元素出租、固定资产处置、门店加盟等业务,应分别核算,正确适用税率。

八、以积分形式兑换商品、电子券或其他消费,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税率适用错误,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以积分直接兑换商品、除电信业务以外服务或以积分兑换商业电子券形式进行其他消费,存在未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在进行积分兑换或者电子券消费时,存在兑换的商品、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适用错误少计增值税销项的风险,或积分兑换到期清零对应的递延收益应计收入而未计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递延收益”“销售费用”等科目,对货物类成本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准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核算授予客户积分应确认的递延收入,应当将销售取得的应收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应收款扣除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全额计提销项税。

九、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销售额的确认不准确或者开具给捐款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准确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五条

防范指南:取得的扣除凭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合理确认扣除额,不得违规扣除。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风险描述:对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自行缩短折旧年限;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按重置完全价值再次计提折旧,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包括投入、购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费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与税法要求一致。2.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应按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的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3.折旧范围。公司“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4.固定资产改建和修理等后续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界定其性质并进行处理,正确列支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后折旧;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十一、未按规定税前扣除会议费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归集或将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的支出计入会议费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不符合会议费项目不允许税前列支。结合明细账摘要栏内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看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应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特别关注会议费中的“旅游费”“购物卡”等支出,不得计入会议费。

十二、收到政府补助、奖励、代扣个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

防范指南:应关注“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查阅政府拨付款项文件,确认收到的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十三、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工程质保金等未做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库存商品”等科目,对消费保证金(对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消费满限定金额的客户,在缴纳消费保证金后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后再退还保证金)、工程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长期挂账的,及时确认收入。

十四、预提性质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因送积分活动产生的“递延收益—积分计划准备”年末余额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本年度未实际发生,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递延收益—积分计划准备”年末余额应作纳税调整。结合以前年度编制的纳税申报表或所得税计算表,应对预提费用积分计划进行纳税调整。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等科目,对汇算清缴结束后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提代维费、代办手续费等应进行纳税调整。3.上年计提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后发放的,应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十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防范指南:关注“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长期投资”等会计科目,依据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十六、预收账款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进行对比,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注意,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后全部结转确认收入。

第三章  电信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2015年04月0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d46555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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