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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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贷弹性授权办法
(第二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弹性授权是指总行在对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评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对分行授予不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审批权限。第三条信贷弹性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分行信贷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四条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各分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信贷管理等级主要根据各分行贷款质量、贷款收息率、信贷业务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核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管理等级考核记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各项指标考核记分,按总得分确定分行的信贷管理等级。
第五条信贷管理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信贷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授权行等四个等级。划分信贷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一级:总分≥85分;二级:70≤总分<85三级:55≤总分<70;非授权行:总分<55
第六条等级评定期间各分行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将其信贷等级下调一至二级直至取消授权等级:1.越权操作;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我行信誉;3.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4.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电脑程序或在信贷管理系统外叙作业务等。
第三章信贷弹性授权范围

第七条信贷弹性授权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承兑、开立履约类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消费信贷等信贷业务审批权。综合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无须再行报批。
第八条中长期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九条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权是指单个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批权。第十一条票据承兑审批权是指对应客户申请开出的,指定我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和减免保证金比例的审批权。
第十二条开立履约类保函审批权是指我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境内受益人开出各种本外币履约类保函金额的审批权。对境外受益人开出的保函,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贸易融资

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国际贸易融资和打包放款等业务的审批权。
一、第一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开立无货权单据信用证减免保证金金额、进口押汇金额、担保提货金额、信用证远期承兑金额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二、第二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银行在开立有货权单据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减免保证金金额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三、第三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银行出口押汇、买入票据、票据贴现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四、第四类国际贸易融资审批权是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有单证不符点出口押汇等业务金额的审批权;
五、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指银行以客户将国外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金额的审批权。
开立90天(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必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四条综合授信审批权是指在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该企业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消费贷款审批权是指由我行提供给借款人用于个人消费用途的贷款金额审批权。
第十六条开办未经授权的信贷业务,必须逐笔逐级报批。
第四章分行弹性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十七条总行根据各分行信贷管理等级对其核定信贷弹性授权基准权限,具体标准参“信贷弹性授权标准表”(附件二)
第十八条为了使权限与业务规模相互适应,总行根据各行业务量调节系数对各行基准权限进行调整。
调整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各分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5≤调整系数≤1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期末该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期末该行本外币存款余额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期末全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期末全行本外币存款余额)/分行个数
某分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基准权限*某行业务量调整系数
第十九条非授权行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行即为非授权行:1、考核评分低于55分;
2、逾期率超过50%或按五级分类标准不良率超过35%3、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信贷风险;4、综合贷款风险度大于0.6
非授权行有500万元人民币等值(风险准备金)的全额货币、国债、金融债券质押,全额保证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际部认可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买入票据、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其它信贷业务必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予以授权。
第二十条新建分行和直属支行获准开业至机构辅导验收合格之前视同非授权行管理;验收合格满1年之前的信贷审批权限按三级行的基准权限执行;验收合格满1年后按照信贷弹性授权考核。
第二十一条分行在一个月内对单个客户发放的信用总额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超过该行授权权限的需逐笔报批(综合授信项下除外)对单个客户累计发放的信用总额的风险准备

金超过单户风险准备金上限的,需逐笔报批。
第五章几种特殊信贷业务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分行所在地以外的贷款指向本分行没有分支机构的城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分行该项业务权限为300万元人民币等值(全额货币、国债、金融债券质押,全额保证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际部认可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权限与分行所在地的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我行开立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时只说明申请人开立证明当日在我行的存款余额,开出证明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或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信贷证明等业务审批权限同贷款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信用贷款。分行该项业务审批权限为500万元人民币等值,分行权限范围内的信用贷款必须逐笔报分行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并严格掌握贷款条件。第二十六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
第六章信贷弹性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行对各分行信贷弹性授权每年考核和全面检查一次,并据此对各行授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为信贷弹性授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总行信贷管理部具体负责对分行的信贷弹性授权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信贷弹性授权监控报告制度和报备制度。各分行必须在每季末和年末将信贷弹性授权的执行情况或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总行报告;分行必须将每次授权的调整情况和有关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人行或外管局报备。
第三十条信贷弹性授权一经确定,各分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对越权、调高企业资信评分变相越权、违反规定的行部和个人,总行将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降级、停职和停止授权等处罚,必要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中有关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以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f289afbb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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